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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小組在各地所舉辦的惜惜相關,以行動接見的現場教學出發,並提供在地可運用的社會資源,也解答收容人家屬的各項疑問,是一系列與收容人家屬支持有關的活動。這樣的活動發想,絕非憑空而來,而是小組經常收到在家庭缺席的同學們來信,想為家人尋求資源及協助,我們也收到好多家屬的各種煩憂與欲言又止,所以想要主動出擊。

 

因此,本期雙週報想藉由相關文獻及資料的回顧整理,進一步談論收容人家庭支持服務在台灣的資源現況以及面臨的相關挑戰。。小組認為,或許不用倚靠他力而自行建構一個監所收容人和家屬可近,且不用「現身」的監所e起來,可能是一種解方。

 

  在「近期監所」部分,本期以《外役監條例》的修法進度為主題,帶大家持續追蹤外役監條例修法的進度,以及修法前後的重點比較,並希望能帶領大家重新思考外役監的定位及遴選機制,提供對外役監條例的修法建議。

 

【家獄互曉的社會支持:臺灣現況之簡介】

▲ 圖片來源 : 監所關注小組facebook粉絲專頁

先前小組曾經收到同學的來信,信中表示希望小組在協助收容人之外,也能協助收容人家屬所遇到的難題。收容人家屬在當事人入監服刑後,時常不知道該去哪裡尋求資源協助,苦惱於許多疑惑不知道該向誰詢問,而在面臨許多接踵而來的問題時,求助無門。以下我們整理收容人家屬可能面臨的困境,簡介現有的各項收容人家屬支持服務相關資源,並說明現今收容人家屬支持服務所面臨的挑戰,盼相關部門能建立完整的資源整合系統,並考量收容人家屬的困境,讓相關資源能進入收容人家庭內,減少入監服刑對家庭所帶來的衝擊。


 

一、收容人入監後,對收容人家屬及其家庭伴隨的影響有哪些?

  一旦有家人入監服刑,收容人家屬將面對多重的問題及壓力,相關的影響可分為急需面對的立即性的困境,主要包含經濟問題及缺乏對監所的相關資訊、求助無門的兩項問題;而長期性的影響,主要則可能有對家庭帶來的社會標籤及污名,以及對家庭成員帶來的身心壓力兩項影響。


(一)收容人家屬的立即性困境

1.經濟問題

收容人因案件本身所需的官司費用,包含訴訟費、保證金、戒治費、監所內的基本生活費、賠償費用等,皆需由收容人自行負擔。根據法務部2019年對入監前收容人家庭經濟狀況的統計顯示,有近76%的家庭落於勉足維持生活及貧困無以維生這兩類。當收容人為家庭主要工作者或經濟來源者,因入獄服刑將導致經濟重擔全落於配偶或家中長輩,其家庭的經濟狀況也會連帶受影響的陷入困境。
 

2.家屬缺乏相關資訊,不知道該如何諮詢

面對家人入監服刑,家屬除了面臨家庭收入短缺的壓力外,仍有對於監所相關資訊不足的疑問,如:接見辦理的流程和次數、同居證明、寄物內容的規定、通信封數等。而在面對收容人法律訴訟的流程資訊不足;在家庭角色上,照顧子女的親職壓力等困難及疑問,收容人家屬不知道該去哪尋求相關協助管道。

           

(二)收容人家屬的長期性影響

1.對家庭帶來的社會標籤及污名

收容人入監後,在外生活的家屬可能會擔心家中有人入監的狀況若被外人知道後,將可能面臨來自鄰里的污名歧視及外界社會不友善的異樣眼光。收容人家屬雖然沒有犯罪,但是在新聞媒體上時常可以看見對犯罪者及其家屬的批判或不滿,或在與他人的互動過程中,感受到對犯罪者不友善的眼光,長期在這樣對犯罪者或收容人充滿負面標籤的環境下生活,收容人家屬在社會上顯得更加孤立無援。
 

2.對家庭成員帶來的身心壓力

受刑事件導致家庭結構暫時改變,收容人若有待扶養的家庭成員,如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的長輩等,相關照護的負擔可能將全落在其他家庭成員身上,長期下來,加重了家屬必須一邊維持經濟狀況,一邊身為照顧者


的負擔壓力,除了在工作或照護方面需要付出大量的心力,若長期處於身心俱疲的狀態而壓力無法獲得紓解,也可能影響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對家庭中所承擔的壓力造成惡性循環。
 

 

二、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提供的家屬支持資源

  在面對收容人入監後所遭遇的各項難題,為了能協助收容人家屬度過困境,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都有提供收容人家屬支持相關的服務及資源,以下將就我國現行所擁有的資源進行簡單整理。

 

(一)政府部門:矯正署

1.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在監受刑人之子女,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立國中小學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就學者,經政府列為低收、中低收入戶者,或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未受政府減免或補助,可申請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相關資訊/法務部矯正署)

(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法務部矯正署)

 

2.及時雨-高關懷家庭方案

申請當時仍在監(所)收容人的父母、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 ,收容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列為低收入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獲得物資關懷,或參與監所家庭支持相關活動之交通費補助。

  1. 收容人之父母或配偶65歲以上且獨居者。

  2. 收容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遭逢下列變故致經濟困頓者:

(1)非自願性失業。

(2)因傷病住院7日以上或死亡,但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家屬之故意違法行為。

(3)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或分娩兩個月內。

  1. 其他因家庭特殊境遇致使經濟陷入困境,經專案核准者。

(及時雨援助收容人高關懷家庭方案實施方法/臺北看守所) 

 

(二)官方機構:各縣市社會局處

政府透過各項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資源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受刑人家屬若有任何生活需求,如家庭經濟困難或兒少缺乏照顧資源等議題,符合社會福利申請標準,即能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服務。其中,社會局提供的生活扶助包含各類型的服務項目,可再細分為低收、中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急難救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就業服務等。

 

1.低收、中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

▶ 低收入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

▶ 中低收入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一定金額。

若家庭經濟狀況符合條件,可以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相關資訊/衛生福利部)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常見問答/衛生福利部)

 

2.急難紓困、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是針對遭逢一時急難的民眾,包括: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等狀況,及時給予救助使其得以渡過難關,迅速恢復正常生活的臨時救助措施。若有急難紓困或急難救助等各項社會福利問題,可以撥打「1957」專線諮詢。

 (急難救助相關資源綜覽/衛生福利部)

 

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是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而扶助服務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若符合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其配偶及子女即可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介紹/台北市社會局)


4.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服務對象為設籍該市且實際居住於該市,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並實際居住本市之未滿十八歲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有父母離異、一方死亡或失蹤、遭遇重大疾病、入監服刑等情形,法定代理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有符合要件者,可以至兒少戶籍地之區公所辦理。

(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台南市政府社會局)


 (三)政府部門:各縣市就業服務處

當身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的收容人入監服刑,導致家庭失去經濟來源,經濟重擔將落於家屬身上。若有工作意願且想學習工作技能,可以至所在地的各縣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洽詢相關的就業資訊,包含職業訓練諮詢及職業技能訓練課程等服務,培養就業相關技能。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四)官方機構:衛生福利部

1.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父母一方或監護人經判刑確定入獄。若家庭符合以下要件,則能帶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直轄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台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依台灣省之比例核計。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4)不符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關懷e起來

社會安全網的關懷e起來通報平台,受理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保護性案件、性侵害案件以及脆弱家庭案件的通報,若是身邊的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有遭受身體、性及精神暴力等不當對待情事,又或是家庭經濟陷困有福利需求、家庭遭逢變故致家庭功能受損而有福利需求,均可以至「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平台」進行通報。

(關懷e起來簡介/社會安全網)

(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網站/衛生福利部)

 

(五)官方機構: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教育部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適用對象主要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而其中一項核給條件即包括:適用對象之父母或監護人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教育部)

 

(六)非營利組織/社會資源:家庭扶助基金會

年滿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兒童、少年生活正常需要,父母雙存,但父母其中一方判刑在獄,刑期尚有一年以上者。符合條件者可攜帶相關文件至據點。家扶基金會服務內容包含經濟補助、獎助學金、急難救助、心理輔導及課業輔導等。

(貧困兒童少年家庭扶助服務介紹/家扶基金會)

(家庭扶助服務介紹/北台南家扶中心)

(貧困兒童少年家庭扶助服務申請辦法/南台南家扶中心)
 

(七)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

以更生人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急難救助、就業輔導、就醫就學、創業貸款等,助其自力更生,使其順利適應社會生活。

(服務內容/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八)非營利組織:世界展望會

世界展望會的服務對象為經濟弱勢家庭,因應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的政策,針對家庭成員因犯罪而有兒童照顧需求,提供弱勢家庭生活援助金。申請條件為兒少年齡15歲以下或在學國二以下之學童,其家長雙方或一方入獄,影響家中經濟甚鉅。若符合要件可以至鄰近服務據點洽詢。

(弱勢家庭援助介紹/世界展望會)
 

(九)非營利組織: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家庭

服務項目主要為受刑人家屬的經濟協助、兒少關懷及家庭關係的維繫等,以家庭重建及預防犯罪為目標,希望中止家庭內犯罪循環,達成「罪不及家庭」的願景。而主要服務對象為家中有18歲以下子女之受刑人家庭,且該子女確實為受刑人入監前扶養的直系、收養、同居關係子女,其餘家庭成員如手足子女、其他親友子女,若收容人確實有扶養之事實,亦在心納家庭的服務範圍內。針對這些家庭提供資源連結、關係重建、關係維繫、兒少發展等服務。

(心納家庭服務中心/服務介紹)
 

(十)非營利組織:監所關注小組

監所關注小組長期關注台灣監所各項議題,包含生存權、公民權、假釋及重返社會等各項準備,關切收容人在監權益及其家屬之處境。收容人家屬支持服務包括針對有需要的收容人家庭開啟收容人及家屬支持專案、彙整與收容人及其家屬相關的社會福利資源,做相關資源的連結,也提供收容人家屬疑問解惑及處理等服務。而小組近期所舉辦的惜惜相關活動,也是為了協助收容人家屬關於社會福利資源、同居證明申請及監所行動接見等疑問,對收容人家屬提供資源連結服務所舉辦的活動。

(監所關注小組臉書粉絲專頁)

(惜惜相關——第一次行動接見 就上手+親友疑問一次解答!)

(讓回來,再近一點——監所社福資源 PART 1)

(讓回來,再近一點——監所社福資源 PART 2)

 

 

三、目前我國之收容人家屬支持服務所面臨的挑戰

  入監對於收容人家屬而言,帶來了許多立即性及長遠性的傷害,而現今雖有許多支持收容人家屬度過困境的相關補助,但小組在收容人的陳情信件中,以及與收容人家屬互動、提供支持的過程中,仍觀察到收容人家屬支持服務面臨著許多挑戰。
 

  當前的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多為經濟援助及就業輔導訓練的資源,期望協助收容人家屬順利度過家人入監而失衡的經濟困境。而少數的非營利組織有提供家庭資源連結及家屬與收容人之間的關係維繫服務,並針對收容人及其家屬的疑問建立相關諮詢管道,但整體來說,非營利組織的力量仍有限,面對當前各監所提供的資源不一,或資源可近性低的情況,可能也難以支持收容人家屬面對家人入監後所帶來的傷害。

 

  在收容人家屬對相關權益缺乏資訊的部分,主要是因為收容人及其家屬可能首次面對入監的情境,對於接下來的法律訴訟、入監會發生什麼、監所相關程序為何並不瞭解,對於矯正署或各監所的相關規範亦不熟悉,很多時候詢問監所方不一定能得到解答與回應,造成尋求協助的過程中屢屢碰壁,經常需要自己查找相關資訊,可是在資訊取得困難或資訊不夠簡化的情況下,收容人家屬不清楚應該要向誰或哪個單位求助而感到徬徨無助。若在監所內無法得到答案,轉而向非營利組織求助,各監所的規範不一,有許多超越法規而各自制定的規範,也不一定能得到正確的答案。現況下,許多與收容人及收容人家屬切身相關的資訊,並未在收容人入監後的第一時間由監所方確實傳遞給收容人及其家屬,包括:接見辦理、寄物應注意事項、矯正署提供的支持服務等相關規範,許多家屬經常一無所知;此外,許多收容人在入監之前,可能擁有社會福利身分或社會保險,若因為入監服刑而面臨中斷的狀況,收容人或其家屬應如何處理,才能保障相關權益;而部分長刑期的收容人本身有未償還之債務,應如何清償債務避免人在監所持續產生高額的利息,避免影響家中資產等。許多攸關收容人及其家屬的權益,除了在收容人入監之後可能會受到直接影響,長期下來所累積的問題,甚至可能在收容人出監後持續影響家庭,對收容人復歸社會帶來不利影響。


 

四、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

  收容人家屬在家人入監後,所遭遇的困境及負面衝擊遠遠不只是經濟上的,在瞭解目前台灣主要的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狀況,以及整體面臨著哪些困境後,期望未來能夠朝向提高矯正署及各監所之規範及資源的主動性及可近性方向前進,讓更多現有資源及收容人及其家屬的權益資訊能更加廣泛的觸及到收容人家屬,避免家屬有相關問題求助無門外,也能更好的協助家屬面對生活各項挑戰。
 

  在提高資訊的主動性部分,首先期望各監所未來在收容人入監後的新收調查分類階段,不僅調查收容人的現況,以利個別處遇計畫的安排,也新增與復歸社會相關的項目進行更詳細的調查,包括收容人的社會保險、社會福利身分及債務狀況等,若能及早針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查,收容人及其家屬也能提早進行規劃,維護自身相關權益;而在新收調查結束後,各監所亦可主動向收容人家屬提供監所自身有關接見、寄物、通信或相關支持服務等規範內容,確保收容人家屬有觸及監所相關資訊的機會,避免收容人家屬求助無門,而徬徨流連在各單位之間,無法得到正確答案。
 

  在提高資訊的可近性部分,我們認為相關政府部門可以建構資源整合的系統,將各項可提供給收容人家屬的支持服務及相關部門之資訊,整合於一便利的平台上供有需要的民眾參考,除了定期更新並彙整相關資訊外,也可以考慮積極主動的連結相關資源給收容人家屬,如當前衛生福利部所推動的關懷e起來通報系統,若矯正署的網站也能設置類似系統,提供社會大眾通報問題、解答疑惑的匿名線上服務,並依據問題的需要,主動連結收容人家屬所需的資源服務,並在提供諮詢及相關資源後,彙整資料提供家屬後續可能會遇到的資源申請流程及可能會面臨的問題。或由社工及相關人員協助解決不同程度的問題,讓收容人家屬在面臨家人入監的狀況時,能第一時間對後續的司法程序,以及可申請的社會福利資源等相關問題有初步的認識及後續流程的了解,同時也能協助收容人家屬在受到匿名的情況下,主動釐清心中的疑問及自身需求,以利安排規劃、持續找尋相關資源。
 

  未來,若能讓更多相關支持資源更靠近收容人及其家屬,並持續利用相關資源,協助收容人家屬面對生活的挑戰,也在遭遇困境時獲得良好的社會支持,除了能更好的面對家人入監時的困境,也能夠協助維持穩定的生活,盡可能減少一人在監、全家在囚的無力感。

 

相關資料 

⬤ 收容人家屬社會福利服務/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 家庭支持服務20/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 監獄新入監受刑人-按入監前家庭經濟狀況及罪名分/法務部統計

⬤ 矯正機關常見收容問題

⬤ 更生人家庭支持系統建構之研究/法務部

 

⬤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收容人家屬支持資源之評析(呂宜芬)/矯政期刊

⬤ 受刑人家庭服務實務經驗探討— 以中華民國紅心字會為例(江雅筑)/社區發展季刊

⬤ 無辜的歧視受刑人家屬的生活困境(張雅富)/司改雜誌

⬤ 監禁對於受刑人子女的影響-以少年個案訪談為例(許華孚、曹雅筑)/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期刊 

【後來怎麼了:外役監條例修法】

▲ 監所關注小組官網

   2022年10月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首次針對「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議。而針對行政院提出的《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也於同年12月14日召開公聽會,並於12月29日續審。修正後的《外役監條例》除了提高了遴選門檻外,也將特定犯罪類型的受刑人排除申請資格,如:強盜犯、性侵犯等,而後續該如何重新訂定遴選標準的妥適性及外役監的定位,除了行政院的版本外,另有22種版本的修正議案,而該次會議最終仍未能對外役監條例的修法達成共識,而以下就目前的修法草案討論做整理及說明,未來也會持續關注修法動向。 

 

一、外役監條例修法草案中的重點條文

  雖然針對外役監條例之修法,各黨團和立法委員提出許多議案版本進行討論,但目前修法的重點多是著重在第四條第一項的積極要件——得遴選的罪名,和第四條第二項的消極要件——不得遴選的罪名。
 

(一)修正條文第四條遴選要件中第一項的積極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項內容:

1. 延長在監考核期間:

▷修法前,僅需要執行2個月。

▶修法後,需要執行逾3分之1的刑期。

2. 縮短外役監的收容日數:

▷修法前,無限制。

▶修法後,限制一年內可提報假釋者方得遴選。

3. 遴選資格審查:

▷修法前,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修法後,另外新增「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二項要件,藉由審查受刑人在監表現、再犯風險等,降低外役監制度性的風險。

 

(二)修正條文第四條遴選要件中第二項的消極要件:

▷修法前,主要有6款情形,分別為犯刑法第161條之脫逃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累犯、因犯罪而撤銷假釋、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或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者,不得遴選。

▶修法後,除了原先的6款情形外,另新增了數款情形,著重在犯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危害之犯罪者,不得遴選。包含: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從以上草案的重要條文修法前後比較,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擴大不得遴選的犯罪條件,將導致更多貪污權勢犯罪及詐欺罪的比例比原先更高。而原先因權勢犯罪入監的收容人,在服刑後失去權勢,再犯率本來就偏低,擴大遴選的罪名既無法做到真正有效的審查,也偏離了外役監原初設立的本質和目的。


二、外役監的不同定位

  除了瞭解修法後所著重的要點,首先,我們從外役監的定位來思考修法的方向。外役監是一種開放處遇,其中可區分為兩種不同類型之定位及目的,一種是以考量不同犯罪類型的受刑人加以區分,以落實個別處遇為目的,讓特定犯罪類型的受刑人能在一開始入監時即選擇開放處遇,不像現今的外役監制度,需要在受刑人移至外役監前,在一般監所內服刑一段時間。另一種則是以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以中間監獄為目標的類型,所以只要是接近假釋階段的所有受刑人,都應該有機會進中間監獄服刑,為銜接社會做準備。目前政府有意要擴大外役監人數,減少封閉式的處遇,而目前所遴選的外役監受刑人,卻主要是社會較能認可的「模範受刑人」,這樣的遴選標準對於作為一種開放處遇的外役監制度,是否能落實個別處遇,或是否能將外役監作為收容人出監前銜接社會的中間處遇,相關的考量仍有所不足。
 

 

三、結論:對外役監條例修法方向的建議

  外役監相較於一般監所,其設立目的具有銜接社會的特殊性,作為讓受刑人在復歸社會前做準備的中間階段,包含了勞動觀念、出監後的工作技能培養、社會互動技巧等,在使受刑人重返社會的路上有其重要性。目前修正條例中提高外役監的遴選標準,並增加不得遴選的罪刑類別,將會導致外役監中貪污的權勢犯罪比率再增加。所以針對外役監條例的修正方向,外役監既為提供受刑人做復歸社會前的準備,小組認為應該重新回到外役監的定位上思考,矯正機關如何選出合適的外役監人。這同時當然也考量了各監所對受刑人的個別處遇計畫的制訂和評估能力,且特別應當是長刑期的當事人最為需要,只以犯罪類型來做粗略區分,並沒有意義。此外,遴選的準則和過程,更要經得起檢驗,准駁亦當得以救濟。雖然在《外役監條例》第四條中有明確制定外役監的遴選條件,但實務上遴選過程未公開、准駁條件不明確、遴選及淘汰機制不透明,如外役監條例中的第18條退場機制「情節重大、屢誡不悛、不適合作業」等,皆太過於空洞,都是現今外役監遴選上需面對的問題。

 

相關資料 

⬤ 全盤考量,審慎修法:協助受刑人回到社會,成為我們之一/監所關注小組

⬤ 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外役監定位之探討(林政佑)/矯政期刊

⬤ 本部積極推動「外役監條例」修正,後續仍將配合立法院審議進度,廣納意見、持續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法務部新聞稿

⬤ 政院版《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學者質疑遴選委員公平性/公視新聞網

⬤ 外役監修正案 法部:政院審查通過/yahoo新聞

⬤ 3/4 惜惜相關(台中場)

時間:3/4(六)下午2~4時

地點:好伴共享空間(台中市中區民族路35號)

報名這邊請,線上/實體同步進行

⬤ 3/11 惜惜相關(台北場)

時間:3/11(六)下午2~4時

地點: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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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通信計畫培訓課程

時間:3/21(二)晚上7~9時

地點: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小組辦公室)

報名這邊請,線上/實體同步進行

本期主編 : 蔡宜璇、呂睿庭

編輯群( 依姓氏筆畫排列 )

王奕蘋、余彥誼、任光潁、朱家誼、呂睿庭、辛沂臻、陳禹瑄、陳惠敏、葉芳彤、蔡方旻、蔡宜璇、

蔡妮諪、鄧羽芯、賴仁祥、蘇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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