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31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法草案,司法院並指出這是未來開展行政訴訟金字塔型訴訟的階段性目標,亦即打造所謂的「堅實第一審」。而本次的修法重點包括:將原先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臺北、臺中、高雄)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以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的專業性。而為了人民訴訟之便利性,更搭配有「巡迴法庭」和「遠距審理」等規定。此外,司法院更指出,為了讓複雜案件中的當事人權益受到維護,故漸進式的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然而,這樣子所謂的「金字塔型訴訟」,不免讓人想起金字塔不正是建築在許多奴隸的血汗之上?所謂的「巡迴法庭」、「遠距審理」與「強制律師代理」,所帶來的真的是更多的保障與便利,又或是讓受刑人在救濟的路上增添更多的障礙?
簡而言之,原先受刑人在開庭審理時能否出庭親自應訴,就已經受到監所方的百般阻撓,U-meeting就如同線上教學一樣隔成紗,現場設備若有問題也無法立即除錯。如今撤除所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將使得監所方可以有更多的戒護考量作為不讓受刑人親自出庭應訴的理由,縱然有所謂的「巡迴法庭」,然而實際會運行的次數?頻率?案件?這些都在未定之天,難道只能如同古代一般的「攔轎申冤」或寄託於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開恩巡迴到案件的受刑人所在地?甚至所謂的「遠距審理」,我們真的能期待控告監所的受刑人,在作為其對造的監所的環境之下,能講出什麼肺腑之言嗎?
最後,「強制律師代理」雖然立意良善,是要避免案件複雜但是當事人無法應付,然而,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受刑人的資力通常不豐,根本沒有錢可以請到律師,此時縱然有訴訟救助,其標準為何?通常監所訴訟的上訴審作為法律審,往往非常快速的就遭到法院駁回,此時在沒有錢申請律師的前提下,到底「駁回決定」、「訴訟救助決定」或是「沒有律師代理所以不受理」,這三個決定的順序為何?又是否彼此牽連?是否真的能完善的保障受刑人在訴訟上的權利?這些都仍是未定之天?
千萬不要忘記在宏偉壯闊而作為世界奇觀的金字塔背後,是一個又一個被奴隸的個人,費盡千辛萬苦甚至生命所搭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