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署的英文名稱叫agency of corrections,改正、糾正、矯正,顯然就是哪兒出了差錯,必須要有所「匡正」。前提預設當然就是有差錯,而且有個標準線可以讓我們校對完成。
那條標準線,看起來是法律判定,是讓社會運作的基本準則,看起來好似社會共識很高,然而即使是10個法律人,可能都有12個標準答案,若再加上絕大多數非法律人的社會構成,以及不那麼法治的社會基底,所謂標準說到底可能也只是少數人,甚至是某個人的標準罷了。
而除了審判中要適用各種標準以判定罪責以外,進了監所之後也並非從那個起點開始。牢獄生活,並不容易。縱然受刑人外觀上看起來只是被牢房給限制了身體的自由而無法自由進出,實則監所內透過累進處遇的點數、級別,以及假釋條件等標準線,編織了一個巨大的網,網住了所有受刑人的自由意志。受刑人無不動輒得咎,如同走在吊索的表演者一般,稍有不慎便墜入萬丈深淵,底下既沒有氣墊或救生網等著接,分數不到就無法與外界聯絡、級別不夠就無法申請假釋,就算具有申請資格,也常迎來的是期待之後的失落。一次又一次,兩次三次四次……十幾次、二十幾次,故事未完待續。
本期的國際新聞中,我們就看到了一位現身的「表演者」。2005-2012年間英國實施了「保護公眾監禁刑罰」(Sentences of Imprisonment for Public Protection,IPP),縱然暴力或者性暴力罪犯服完刑期,仍必須要說服假釋委員不會再犯,假釋委員會也必須認定犯人「足夠安全」才會批准出獄。這位受刑人在向假釋委員會提出9次申請,卻都沒有通過審核後決定逃獄,並向外界傳達其主張。
如果說監所只是關住人們的身體,那這位逃獄的受刑人看起來已是獲得自由,然而,在報導的最後令人咋舌的急轉直下是,這位受刑人說他會回去監所,因為他必須趕在下一次的假釋聽證會前回去。
而能夠成為表演者的受刑人也許還算幸運,因為他們可以透過在鋼索上避免下墜而扭動、扭曲的身體,以及猙獰不堪的表情迎來監所方的掌聲、獎狀與打賞。但是在監所中始終有一群人一入監就已落在谷底而失去希望,連試圖展現自我的機會也沒有,縱然他戰戰兢兢地走在每一條標準線上而避免滑落,但他早已失去登台的資格,而這群受刑人便是三振條款的受刑人,未進監所之前就註定無法陳報假釋。
大寮監獄事件已經過去七年,「三振條款不能出去,就像關到死,這就沒有明天了嘛!」的呼籲言猶在耳,如果這些標準線也未曾試圖運用在這些人身上,最終迎來的除了失去希望還有什麼?在放棄矯正的矯正署監獄中這群受刑人還能如何?而當三振條款的政策已明顯出現問題的現在,在三振條款當事人已漸漸失去希望的今天,我們還想丟出幾顆「好球」?繼續「三振」,或說隔絕與放棄更多的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