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監所教化活動、教誨工作的目的,兩人都不約而同認為就是讓收容人能夠「承認錯誤、悔改向上」,強調收容人在監獄反省自身罪行的重要性。其中,反映在教誨工作上,吳先生所採用的工作方向就是「恩威並施」,一方面要透過溝通、輔導發揮「循循善誘」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強調管理與秩序、紀律維持的重要性,整體而言希望透過此方式,加強品格教育的力道。
承襲此一觀點,認為監所內不能只存在施予恩惠的面向,兩人也在一定程度上主張監所中「劣等原則」存在的必要性,事實上與近年來強調監所人權及人性尊嚴的政策與立法方向有些相左。兩人強調「服刑不是讓受刑人入監享受的」、「享有人權的前提是收容人要懂得懺悔」,因此,過度強調提升監所內的生活條件或是基本人權,會形成一種「在監所過得比在外面好」的現象,反而產生類似福利依賴的效果,讓收容人出監後,反而更寧願反覆再犯,讓自己入監靠吃牢飯過活。同時,兩人也進一步認為,透過劣等原則的落實,事實上也能一定程度發揮刑罰的威嚇效果,降低反覆再犯的誘因。
然而,是什麼樣的大社會,會使得在監所內已經如此不易的生活環境,例如每個月2,200元的伙食費、每個月大約500元的可支配勞作收入、醫療及訴訟可近性均低,密集群聚的社群壓力和不佳公衛等等,卻被認為是比在外面的生活更好的呢?
強調悔改向善的教化目的,除了落實於教誨工作的實踐,亦反映於假釋審核標準,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即開宗明義表示,「悛悔實據」是作為取得陳報假釋資格的必要條件,而針對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監獄行刑法第116條也羅列了各項判斷標準,包含犯行情節、在監表現、教化成效與更生計畫等,綜合判斷是否足夠悛悔而能夠假釋。當個人內在的反省、悔改成了攸關人身自由,而必須表現於外的狀態,此時對部分收容人而言,「參與教誨活動」在假釋實務上可能就成了「表現懺悔之情」的手段,而與推行教化活動的初衷背道而馳。
對於此一困境,兩人都有所意識也認為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吳先生認為,會有這樣的狀況出現,一部分的原因可能出自監所教誨人力不足的限制,在人力吃緊的情況下本身就難以和收容人一對一建立關係,兩人都認為緩解此人力壓力,會比加深、加強教化力道更是一個改善的方向。而黃先生強調應採取「因材施教」的對應方式,他坦言,一個收容人是真心悔改亦或是想做做表面,其實在互動的過程中都能夠感受出來,在工作過程中,也會將更多心力放在真心想要改變的收容人身上,透過面談、書信等個別輔導的方式進行教誨工作;而對於僅想做表現工夫的人,他也不會完全放棄,就是透過「循循善誘」的心態,仍然保持開放的機會,讓這些人在未來想要做出改變時依然有機會向他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