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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沒有曾經犯過錯、有過失誤?

 

  我想大多數的人的答案都是肯定的,畢竟誰能保證自己的每個決定都是周全而完美的,況且何是周全,孰稱完美?或許有人會說,這些同學們並不是犯下錯誤,而是犯罪了,可見得大家認為犯錯到犯罪,是有一條跨過的線,而那條線是透過典章律法的制訂來定義,結晶成最後的行為與裁判定論。孰可忍孰不可忍。在決定以剝奪自由作為罪責,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我們有沒有要「改造」(或用官方辭令:矯正)這位犯錯犯罪者,可以重新返回社會行列?如果有,怎麼做,才是有效的。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改悔向上,在監所裡以「教化」為名(教化科主責),連接了「改」「悔」「向上」三個動詞,長期以來實務上經常以「教誨」工作來作為核心,又通常以宗教教誨/榮譽教誨為主。

 

  本期「牢獄能解」以「你誨不悔」為主題,訪談了兩位在監所教誨這條道路上耕耘很久的工作者,從他們參與受刑人教誨的起點、初衷,過程和經歷,當然無法代稱所有,然而卻可以讓我們一窺目前可以從事教誨的第一線工作者,他們眼中的監所和看見的問題,以使我們反身思考並盡可能地接近「教誨」,或更重要的是「如何回到社會」。

【你誨不悔?——對於監所教誨的再思考】

▲ 小組夥伴與吳志郎先生、黃世昌先生合照,圖片來源:監所關注小組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為達成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由此可知,監獄的作用不僅僅是單純剝奪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同時也應該使受刑人在監時能有機會習得適應社會的能力,並自我觀照找到在出監後較容易復歸社會的路,而教誨工作就是使這些目的達成的方式之一。

 

  目前監所中比較常進行的教化活動,不外乎就是諮商(團體、個別)、輔導(團體、個別)、文康活動等,若再廣一點,就包含了教育事項、技能訓練與就業輔導(作業科)等(請參見矯正署教化輔導組業務執掌),在實務上則是多和宗教團體合作,一方面是宗教裡勸人向善和悔悟自我、懺悔為先的教義相結合,無論是在動機和可以貢獻配合的時間,監所方和宗教團體總是較為相契的。無論是佛教、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從講解教義、讀經、受洗、到日常以抄心經(為懲罰或自我學習)、擬描佛像畫等等,都是明例。然而,大家更關注的,當然是這些活動是否真的對同學有實質上的幫助?實際從事教誨活動的工作者,又是如何看待此份工作?

 

  為了更加了解教誨工作在監所中實際進行的狀況,此次我們訪問了兩位長期在第一線從事教誨活動的工作者們,希望透過訪談,呈現相關工作者眼中的教誨工作是什麼樣子?如何理解社會復歸?現狀又是否有需要加以改變的空間?

🗣️本次受訪者

吳志郎/臺灣更生保護會彰化分會主任委員

 

  吳志郎先生一開始在學校當總務的時候,接觸到很多廠商因為有前科、或是正在假釋中所以無法參與招商,覺得相當可惜。後來又在榮譽觀護人協會服務,負責協助輔導訪談部分,因為當時時空背景,警察在調查時候手法很粗糙,又常有誘導訊問、脅迫認罪的狀況,基於當時警察的威望,導致許多案件不合理的地方被忽略、細節也沒有被注意,因而導致部分個案被冤枉入獄,吳先生看到這些受刑人即便已經出獄,回歸社會後又受到打壓,認為應該要予以協助,所以決定投入輔導。而後在擔任榮譽觀護人協會理事長期間,被邀請進入更生保護會,持續推行更生保護業務。

黃世昌/更生團契彰化區會主任委員

 

  黃世昌先生在退休前是名警察,自己認為曾經是一名蠻糟糕的警察,就他自己的描述,從前的他,吃喝嫖賭等惡習一個不漏,直到因為基督教信仰而變。他在一次教友請求協助找尋個案,成功連絡上並輔導個案後,就開始參加更生團契志工的受訓,而後很自然地加入團體。黃先生認為更生團契之目的,是為了防止更生人再次犯錯,或是延遲更生人再次入獄的時間,跟自己當警察時維護治安的理念相吻合,因此在身分轉變上並沒有不適應。

🗣️關於教化活動

  對於教化活動,黃先生提到目前他每周會固定時間來到彰化監獄,而教化活動分為兩種,分別是團體輔導及個人輔導。團體的部分大約是一次一百多人同時進行,主要是帶一些詩歌,以基督教佈道性質為主,有時候也會分享一些小故事,像是自己的親身經歷、聖經的道理等等;而個人輔導又較團體輔導更為深入,通過溝通了解收容人的想法,同時理解其需要的幫助、對於同學的需求給予建議,相對於團體輔導更能個別性地跟同學建立更為深刻的連結。

 

  黃先生同時也分享了在工作經驗中,他印象相當深刻的故事。他曾經遇到一位少輔院的同學,曾經立志成為黑社會老大,經過長期的輔導與陪伴,少年後來跟黃先生說,想要成為像他一樣的志工,讓黃先生相當感動,後來這位少年在出監後,果然認真考上街頭藝人執照,還交了女朋友,並介紹給他認識,因為這位同學的成功,也讓黃先生更認同自己成為志工的決定。

 

  因為兩位都在監所教誨的領域很長的時間,我們也詢問他們對於目前的教化活動,有沒有任何想法或是建議,而兩位皆不約而同地認為,目前的監所勞作最大的問題,就是有很多被認為有危險性的活動不能做,或是很多限制,變成同學在監所裡可以學到的東西很受限制。像是學習做花燈、摺蓮花、紙袋等小代工,最後出監後可能只有極少的同學,能夠真的能投入相關產業。感覺目前的作業活動,除了應該要考慮執行時容不容易管理受刑人外,也應該要考慮現今就業市場的需求,未來出監後才能有效銜接。

 

  而除了活動內容的建議外,兩人也都有提到以目前監所中的教誨人力問題。往往輔導志工需要輔導的人數眾多,團體輔導雖然一次接觸的人很多,但也有很多人只是表面虛應故事,並沒有打從心裡產生認同;而個人輔導針對性強、相對來說效果較好,但因為教誨人力不足,一次能接觸的人數較少,是目前較為可惜的部分。

🗣️面對受刑人

  對於受刑人的態度,兩人都很強調不要把同學貼上「受刑人」、「更生人」的標籤。吳先生提到一位同學,在出監後,從事茶葉買賣的工作,因為有前科的關係,很多客人對這位同學的茶都還是有「兄弟茶」的印象,即便產品相當不錯,卻還是沒有辦法好好經營。

 

  兩人也都認同,雖然受刑人都曾經犯錯,卻不應該將「犯過錯」這標記烙印在他們的身上。,吳先生提到,他常常和同學說的一句話就是,雖然你曾經犯了錯,那是一時的錯誤而不是定終身,千萬不要自己認為自己就是這樣了、沒有改善的空間,也不要為自己掛上「受刑人」、「更生人」的標籤。透過這樣不斷的提醒,同學才不會輕易地陷入自我標籤的陷阱。

 

  而目前的社會風氣,對於有前科、正在假釋中的同學還是有不好的印象,「受刑人」、「更生人」這樣的標籤,對於同學們來說,往往是不利於復歸社會的阻礙,更會因此遭受異樣的對待。在選項不多的情況下,利害權衡後的選項所剩無幾,再犯(走回頭路是最熟悉的)並不那麼令人意外。

 

  吳先生和黃先生都告訴我們,在從事教誨工作的時候,也曾經遇到曾經輔導過的同學,又重新入監的情形,雖然感到可惜,卻也明白同學們出監後可能會遇到的一些問題,很有可能導致他們回到過去的生活之中重蹈覆轍,雖然無奈,卻也是目前真實遇到的情況。

🗣️強調悔改向善的教誨工作

  對於監所教化活動、教誨工作的目的,兩人都不約而同認為就是讓收容人能夠「承認錯誤、悔改向上」,強調收容人在監獄反省自身罪行的重要性。其中,反映在教誨工作上,吳先生所採用的工作方向就是「恩威並施」,一方面要透過溝通、輔導發揮「循循善誘」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強調管理與秩序、紀律維持的重要性,整體而言希望透過此方式,加強品格教育的力道。

 

  承襲此一觀點,認為監所內不能只存在施予恩惠的面向,兩人也在一定程度上主張監所中「劣等原則」存在的必要性,事實上與近年來強調監所人權及人性尊嚴的政策與立法方向有些相左。兩人強調「服刑不是讓受刑人入監享受的」、「享有人權的前提是收容人要懂得懺悔」,因此,過度強調提升監所內的生活條件或是基本人權,會形成一種「在監所過得比在外面好」的現象,反而產生類似福利依賴的效果,讓收容人出監後,反而更寧願反覆再犯,讓自己入監靠吃牢飯過活。同時,兩人也進一步認為,透過劣等原則的落實,事實上也能一定程度發揮刑罰的威嚇效果,降低反覆再犯的誘因。

 

然而,是什麼樣的大社會,會使得在監所內已經如此不易的生活環境,例如每個月2,200元的伙食費、每個月大約500元的可支配勞作收入、醫療及訴訟可近性均低,密集群聚的社群壓力和不佳公衛等等,卻被認為是比在外面的生活更好的呢?

 

  強調悔改向善的教化目的,除了落實於教誨工作的實踐,亦反映於假釋審核標準,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即開宗明義表示,「悛悔實據」是作為取得陳報假釋資格的必要條件,而針對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監獄行刑法第116條也羅列了各項判斷標準,包含犯行情節、在監表現、教化成效與更生計畫等,綜合判斷是否足夠悛悔而能夠假釋。當個人內在的反省、悔改成了攸關人身自由,而必須表現於外的狀態,此時對部分收容人而言,「參與教誨活動」在假釋實務上可能就成了「表現懺悔之情」的手段,而與推行教化活動的初衷背道而馳。

 

  對於此一困境,兩人都有所意識也認為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吳先生認為,會有這樣的狀況出現,一部分的原因可能出自監所教誨人力不足的限制,在人力吃緊的情況下本身就難以和收容人一對一建立關係,兩人都認為緩解此人力壓力,會比加深、加強教化力道更是一個改善的方向。而黃先生強調應採取「因材施教」的對應方式,他坦言,一個收容人是真心悔改亦或是想做做表面,其實在互動的過程中都能夠感受出來,在工作過程中,也會將更多心力放在真心想要改變的收容人身上,透過面談、書信等個別輔導的方式進行教誨工作;而對於僅想做表現工夫的人,他也不會完全放棄,就是透過「循循善誘」的心態,仍然保持開放的機會,讓這些人在未來想要做出改變時依然有機會向他求助。

🗣️對於社會復歸的著力:出監後更生

  收容人做出改變的目的,最終仍在於回歸社會,然而,社會復歸的阻礙並不僅限於監所的圍牆,尚會面臨各種制度性的困境,諸如法規設定的就業限制,以及社會對於有前科者貼附的標籤,社會的標籤所形塑的惡意環境,可能就是促使更生人再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除了吳先生前述分享賣茶葉的故事,黃先生更指出了出監後社會支持不足,也是會讓更生人容易反覆再犯的原因之一,其中在用藥收容人上更是如此,欠缺家庭支持的藥癮者往往更需要尋求來自同儕、朋友的歸屬感,因而更容易在藥友的影響下反覆陷入用藥的處境。

 

  其中,更保會與更生團契的資源,就會在協助收容人出監銜接社會上發揮一定功能,就更保會的部分,提供了就學、就醫、就養與創業貸款等資源,協助收容人及其家庭維繫出監後的基本生活;而更生團契的部分,除了戒毒村或中途之家的資源,亦特別強調強化社會支持的面向,包含於收容人在監期間協助其探視家庭、維繫家庭關係的服務。只是在人力物力資源都有限的狀況下,有多少收容人可以獲得這些表定的資源,仍有問號。不過,兩人都認為,現在監獄實務上只會將心力放在收容人是否有平安出監,至於出監前準備、出監後生活維繫則是相對無暇顧及,而這些空缺正是民間團體應加以介入著力之處。

📢真的只有這樣嗎?

  回到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揭櫫了行刑矯正的目的,在於促使受刑人悔改向上,並培養適應社會的能力。而兩位受訪者於認同悔改向上的目的之餘,也認為應該讓收容人在監習得一技之長,坦言現行的教誨活動未必有利於收容人出監後適應社會,因此,除了現行的宗教教化活動外,也應該增加技訓班的數量與種類,並使在監作業的內容更能夠銜接就業市場的需求。

 

  我們同樣肯認更多元的教誨活動有其必要,而應該回應到不同收容人的需求,不過,對於現行教誨工作實務強調「改悔向上」的面向,我們則較保留。固然對於過錯有所意識是重要的,然而只是將個人懺悔作為最優先追求、甚至是唯一的目標,則有待商榷。首先,這似乎反映出了一種將犯罪成因理解成個人歸因,認為只要懺悔就可以更生而避免再犯,據此以品德教育、個人德性提升作為教誨活動的內容,實則是忽略了犯罪背後各種個人生命經驗乃至於社會結構的成因、甚至是作為刑罰制裁伴隨的非預期後果。

 

  其次,所謂改悔向上真的應該是應該追求的首要目標嗎?岡本茂樹在《教出殺人犯》一書中,對此提出嚴正的批判,指出過於強調反省的重要性,只會在會談的過程中,隱晦地向收容人傳達了什麼是「教誨者想要聽到的答案」,從而使得收容人內心的想法被壓抑,無益於關係建立,亦無助於從根本理解犯罪背後深層的原因。而在我國監獄行刑實務上,「反省」被開宗明義地列為監獄行刑的目的,在量刑上是作為衡量犯後態度,決定刑期長短的依據;在教誨工作實務上被視為活動的主要目標;在假釋實務上又囊括了參與監所教化活動、與被害人和解與賠償等,其中一項有所缺失,就有極高可能被以「欠缺悛悔實據」為由,將假釋申請加以駁回。

 

  無論是現行教誨工作實務,亦或是兩位受訪者建議可以改善的方向,不外乎皆集中於外在而工具性的活動,諸如表現出認錯反省,抑或是強調習得一技之長,對於一些更內在而根本的活動則著墨較少,像是自我覺察、情緒能力或人際關係建立等面向,這些作為個人反省或是習得一技之長,甚至是作為更重要的前提,但卻似乎相對未受重視。

 

  在目標一致,期待受刑人在出監後可以不要重回監獄,降低再犯的前提下,各界的有志之士與工作者,或許可以對於監所教誨要做什麼、應該怎麼做,再多一些想像和嘗試,再多多回到每個不同的當事人,更近一些。

⬤ 投票權本訴開庭

1/11 高高行麥姓聲請人本訴開庭

1/17 北高行王姓聲請人本訴開庭

1/18 北高行廖姓聲請人本訴開庭

1/25 北高行林姓聲請人本訴開庭

⬤ 懲治盜匪條例共讀會 II

時間:1/20(六)下午2~4時

地點: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四段61號5樓)

⬤ 通信計畫培訓課程

時間:1/25(四)晚上7時

地點: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小組辦公室)

報名這邊請,線上/實體同步進行

本期主編 : 任光潁、葉芳彤

編輯群( 依姓氏筆畫排列 )

王奕蘋、任光潁、江靜怡、呂睿庭、辛沂臻

陳禹瑄、陳惠敏、葉芳彤、葉昕亞、蔡宜璇、鄧羽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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