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人權大步走
近期備受關注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本月9日至11日在台舉行,由九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實地審查。且已於13日達成諸多重要人權議題的具體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台灣是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依兩公約規定,於109年提出第3次國家報告。
而該次國際審查委員會針對諸多重大人權議題提出共92點意見與建議,譬如一直備受爭議的廢除死刑議題,委員會強烈建議暫停執行死刑。針對酷刑議題,委員會則強烈建議將酷刑罪納入刑法。同時,委員會對大量兒童被關押在青少年拘留所和教養院表示關切,建議政府將觸犯法律的兒童從司法系統轉移到兒童福利系統。
在諸多備受矚目的人權議題中,國際專家也針對與監所人權最為相關之一的投票權議題提出具體的意見。委員會認為,台灣數以千計的囚犯和被羈押者根據我國憲法享有投票權,但事實上,他們根本無法行使此一權利。委員會亦認為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以及人們被剝奪自由或行動受限的機構中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囚犯和被羈押者提供能行使此一重要的政治權利機會。
正如國際委員會所述,我國沒有任何法律限制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資格,除非是受到褫奪公權宣告的受刑人,否則其公民參政權並不受到任何影響。但現行制度因各種技術、成本考量,遲遲無法落實不在籍投票等投票方式,導致政府剝奪了受刑人投票權多年。期盼這次國際審查會議的結論能督促政府盡快具體落實,保障所有人民皆能行使其投票權。
雖然我國並沒有強制投票制度,但透過投票參與公共事務能形成公民意識,亦能體現身為社會上一份子的精神。如果能使收容人善盡其公民責任,絕對有助於讓收容人真正的回歸社會。
監所人權絕對不僅僅如此。
同樣值得關注的監所人權議題還有,在現今制度下,假釋審查標準不明、撤銷假釋太過隨意等等行政裁量權過大的法律規定;抑或三振條款、累犯認定等刑事政策下,導致在監收容人二度入監後,往往要至老病殘才能離開監所,反而與期盼受刑人能真正復歸社會的追求背道而馳。
另外,監所醫療依然是監所人權中晦暗不明的一塊。即使在2013年收容人納入健保並提供合作健保醫院門診,包括門診的提供、監所專職公衛醫師或護理師的欠缺、戒護外醫和保外醫治的考量不以健康權為最優先等等,都顯得我國對高度群聚、公共衛生執行不易的監所健康人權保障欠周。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要「真正」實現讓受刑人回歸社會,成為社會的之一,我們還有很一條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