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小組的當事人張錫銘曾向媒體投書,表示希望能夠將自己在監所的勞作金,用於繳納國民年金的保費。最近,小組也有已經出監的當事人和我們聯繫,詢問自己在出監之後,收到之前陸續在監近20年的時間,勞保局計算未繳國民年金保費的補繳款單,並提醒這位將要滿65歲的當事人,這對於老年年金請領時採計的影響——於此,大家可能會有些好奇:受刑人也是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嗎?人身在監所,要如何繳費?如果因此欠繳,那該怎麼辦?以下將從國民年金現行制度的設計與相關規範開始介紹,再提出幾個我們認為可能會在實務運作中產生的疑慮。
首先,從最基本的問題開始——受刑人在監,一樣也是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嗎?依照《國民年金法》第7條,受刑人當然屬於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基本上,如果想要享有國民年金的利益給付,一樣也需要按時繳納保費。只是,繳款單會寄去哪裡?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8-1條,繳款單會寄去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但入監服刑並不當然使得受刑人的戶籍地址直接轉移到監所地址,而是按內政部頒布的《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第2、3條,經由獄政資料系統,在受刑人的戶籍登記上自動新增特殊註記。我們實際去電詢問勞保局的承辦人員,其表示他們在每個月接獲被保險人入監服刑的通知後,就會統一將繳款單寄去監所,之後如果當事人希望改成通訊地址,再向勞保局通知改寄即可。
那麼,繳款單到了手上,但人身在監所、無法持有現金的受刑人,如何去繳納這筆保費?數年前張錫銘投書媒體時,勞保局對於受刑人作業的「勞作金」能否作為繳納保費之用,表示應由法務部來決定,並且提出目前的兩種繳費方式,設定帳戶定期自動扣款,以及委由家人協助繳費。而2020年公佈的《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物品與金錢管理及保管辦法》第5條,也明定了受刑人可在經由長官核准後動用勞作金,顯示在現行法下,將勞作金用於繳納國民年金保費之用,並不會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
在監之受刑人如果有需要,亦可嘗試申請國民年金保費的減免補助(《內政部100年5月10日台內社字第1000089245號函》),除了(中)低收入戶和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如果被保險人的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可依照該法施行細則的第12條第1項,填寫申請表並附上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補助。
如果真的沒辦法繳,欠繳保費會怎麼樣呢?首先,《國民年金法》第14條規定,逾期繳納保費會被收取利息,也就是在未來補繳時,除了原先應該繳納的保費之外,也要一併償還所生之利息。以及,同法第17條也敘明,欠繳會影響日後的保險給付金額,一是欠繳期間不會計入保險年資(倍數減少),二是欠繳超過十年的部分不能補繳,在未來計算給付時,也會因此只能適用較不優惠的計費方式(同法第30條)。不過,實際詢問勞保局之後,其表示因為入監服刑導致無法繳納保費,屬於不可歸責事由,可以在填寫「補繳國民年金逾10年保險費申請表」之後,申請補繳並且計入年資,只是逾期期間的利息仍然要一併支付。
如此看來,好像一切的制度都規劃得相當完善流暢:受刑人也是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入監之後繳款單會寄到監所,受刑人有辦法就繳、沒辦法可以嘗試申請減免補助,真的實在沒辦法而欠繳超過十年,也因為屬於不可歸責事由,出監後可以申請補繳。但是,當制度實際適用在受刑人的身上,真的會這麼順利嗎?
張錫銘的主張,希望在監的受刑人能夠運用勞作金的所得來繳納國民年金保費,於法無不可,但到底「能不能」?我們或許可以先複習一下《牢獄能解》的第13期和第21期。簡言之,以作業類型當中佔比最高的委託加工為例,受刑人透過折紙袋、紙蓮花等勞力工作所得的作業收入,在扣除作業成本之後,其中的60%會提撥為所謂的勞作金(現行《監獄行刑法》第37條,修法前為第33條,扣除作業成本之後,提撥50%充勞作金,再提25%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又按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越高的累進處遇等級,才能從這60%的勞作金當中,自由使用五分之一(第四級)、四分之一(第三級)、三分之一(第二級)、二分之一(第一級)部分。
或許有些抽象,到底有多少錢呢?我們實際看看修法前監察院的調查報告(108司調0014),其中便指出,高達33個監所從事委託加工的每月平均勞作金所得低於500元,其中的8個監所甚至低於200元。修法施行後,的確是將受刑人的可分配額度有所提高,然而,原本母數就小,加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設計的集點闖關賽局,愈是出監後可能更需要國民年金的20年以上的長刑期受刑人,要從四級升到三級的時間可能就要長達10年之久,以監察院報告高標的500元乘上50%、再乘上可自由使用的1/5,那就是50元。受刑人想透過自己作業所得之勞作金,繳納每個月要達1,186元的國民年金保費,可能還是非常困難。
在申請表當中,入監服刑被視為欠繳的不可歸責事由,但這個「裁量權」是掌握在勞保局手上,只要是受刑人提出申請,就一定通過而能夠補繳嗎?在監無法繳納保費已是無可奈何,出監後可能都還沒找到一份工作,要先面對的卻是國民年金的鉅額補繳款,更別忘了明明身不由己,卻還是隨著時間、滾雪球般越滾越龐大的利息。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這是《國民年金法》的立法宗旨。國民年金作為種種社會保險的最後一層,不只在遭遇重大情況時能給予協助,也提供老年後續的生活保障,對於同為國民的受刑人,尤其是入監、出監已相隔數十年之久,出來已是視茫茫或髮蒼蒼的高齡更生人,更是一份能讓老有所依的支持,實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