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取消本報 或追蹤小組的 粉絲專頁 與 Instagram

監察院在去(2022)年12月底連續兩天公告了兩份調查報告,分別針對幾個關鍵的監所議題,諸如寄發書信、空大學習空間、以隔離保護為名做單獨監禁之實、申訴箱投了沒下文、受刑人圍毆其中一位事後調查時,並未全數錄音,而是先寫好筆錄,再請其中兩位「補錄」。今天是2023年5月18日了,監獄行刑法上路已經快3年,有關通信權的大法官解釋已經過了5年半,這些光怪陸離的事情還是繼續在監所持續上映中,完全不下檔。

 

監察院的委員會裡有一個是「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雖然目前調查權就是針對公務及行政部門,然而已是目前對監所事務能進行最多調查和資料調閱的國家機關。而從閱讀這些監察院報告中,經常也能獲得非常多的資訊。因此,本期的牢獄能解就選擇了去年底的兩份很重要的調查報告,引介並邀請大家共同閱讀。

 

在這期牢獄能解中,我們選擇了通信權作為主題,如此日常而重要。小組自2020年12月起推出「培力自己,陪伴人們:監所通信計畫」,每日每天都要收到很多的信件,以及許許多多的陳情信件。小組和投遞的郵差們也都成了互不相識的陌生熟人。記得上週有幾日沒有收到掛號,幾日後和總是來按鈴的郵差說,怎麼會前幾天都沒有掛號?郵差說,這不可能,你們是不可能有一天沒有掛號信的。

 

信件就是這樣重要,希望它輕飄飄的(小組有個電子秤總是在秤寄出去的信符合郵資範圍),但也如同米蘭昆德拉所言,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輕」。字都有重量,不是物理也是象徵。

 

兩份調查報告都來自於民間司改會的陳情申訴,在此表示感謝。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很精彩,即使結論我們不一定全盤接受,但是必須揭露是大家共同的共識。

 

今年農曆過年前我們收到一件令人心碎的鹿草分監的陳情案,很快地邀請到關注監所人權的律師協助處理,只是為了兩顆眼鏡螺絲而喪命的當事人家屬,想要對話的是整個體制,這是多麼何其難但必須要。目前本案還在進行中,之後會再跟大家好好說明。然而今日重新閱讀調查報告,這不是去年底都已經糾正的差不多案情嗎?

 

透視監所需要很多細節的互動,把握很多線索,突破很多的不足為外人道的難關。傅柯曾說,權力是毛細管式的滲透,也成了生命的治理——再也不是要你死,而是要你照我的活!檢視今日小組收到來信,信紙不再蓋章,信封背部都是幸運草。然而,每個台灣國民在自己安身立命的國度,都不應該倚靠幸運。

 

本期主編:陳惠敏、賴仁祥

【飛越高牆而來的信:讀懂兩份監察院報告】

▲ 信封背後無數的幸運草,圖片來源 : 小組拍攝、法矯署安字第11104004210號行政函釋附件

一、釋字756號解釋帶來的改變

受刑人的書信往來一直以來都受到各種法規的限制與約束,在舊監獄行刑法第66條中就提及:「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而這樣廣泛又模糊的約束與限制,自然對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產生各種剝奪與阻礙,受刑人不僅人身自由受到剝奪,就連與外界一樣的保有不受監看、不受查閱也不受約束的書信往來自由也同樣受到侵害。

 

而書信往來的自由從來就不是無法自由寫信或任意遞送信件的如此簡單,書信背後所表彰的意義,可能正是受刑人身處在監獄這樣的封閉機構下的一個求救、一個陳情,或是一個控訴,而這些書信,不僅有機會成為法庭上控訴監所方的呈堂證供,甚至有時就正是向法院控告監所的訴訟文書,而這些在監所外被認為是極度隱私,甚至必須隱藏的訴訟策略,都可能在查閱書信往來的瞬間被知悉與檢視。

 

這樣的情形一直要到2017年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的釋字756號解釋。雖然,大法官亦肯認檢查書信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得以保持監所紀律,但是大法官也同樣指出,這些不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而一概准許閱覽的情況已經造成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的過度侵害,因而違反憲法上保障人民權利的戒命,被宣告違憲。然而,釋字756號解釋雖然告訴了我們過往的書信往來限制,屬於違反憲法的規定,但是,大法官在肯認書信限制作為一種維持監所紀律的前提之下,卻沒有告訴我們應該如何規範,才不至於有再度違反憲法的疑慮。

 

而就這一點而言,除了監獄行刑法後續進行了相關修正(2020年7月15日施行)而進行檢閱範圍的限縮以外,法務部矯正署亦曾發文(法矯署安字第11104002510號函)予各矯正機關就書信檢查流程進行指導(如本文末四張收容人和律師、辯護人、公務機關互通和機關不閱讀,以及機關閱讀之發信、受信之檢查、閱讀、刪除流程圖所示)。而從110年度第3季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的外部視察小組視察報告 (頁5-6)中,亦可以見到監所對於書信檢查流程的具體實踐。其中,無論就收信或是發信流程,都要遵循著檢閱違禁品之流程而做檢查,並不因是發信或收信而有所差異,而檢查書信時,以開拆檢查信件內有無夾藏違禁物品而不閱覽書信內文為原則,並於檢查後於信件背面空白處加蓋書信檢查章,說明「本信件僅做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並無閱讀或刪除信件內容,亦無留存內容資訊。」除非有(1)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在調查中。(2)受刑人於受懲罰期間內。(3)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4)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5)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6)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才會閱讀其書信內容。

 

而這次的兩份調查報告,正都是涉及有關檢閱受刑人書信的流程規定,其中111司調0040調查報告就指出,根據法矯署安字第11104002510號函文所示,受刑人書信之檢查流程,應以錄影方式留存紀錄,然岩灣技訓所之相關流程卻有未予以錄影之情形,並且在相關書信檢查流程上之是否有過度侵害收容人權益一事,所方亦未能加以釐清說明,因而被監察院要求應建立有效之控管機制。

 

無獨有偶,在111司調0041調查報告中又重複且更為具體的指出當前實務之現況,仍可能遭質疑是「假檢查之名,行閱讀之實」的舉措,其中於信件內容頁蓋用章戳,逐頁檢查有無夾帶違禁物品的作法更是啟人疑竇,事實上也幾乎無有任何限制可以防堵,而受約詢的學者專家們也不斷指出,諸種機制的實效不明,亦未加以區分書信對象與書信是寄至監所或由監所寄出,其實都帶來不必要的限制與侵害。

 

若總和兩份調查報告的內容來看,釋字756號解釋雖然明確指出了過往限制的不當之處,並於條文文字上要求修正以正視聽,然而,這樣的以正視聽似乎就真的只有以正視聽之作用,實際上在第一線實務並沒有帶來太大改變,不僅仍然需要逐頁蓋章,就算引入監視設備,也會出現沒有錄影的情況,更甚者,這樣的書信還是為了向外界反應監所內部管理不當的求救訊號,而參閱調查報告的約詢內容,卻可以以一句「關心」,「看到數字」所以詢問,這樣的內容帶過,不得不說,在這樣的實務運作之下,在調查報告層出不窮的指出受刑人反應書信遭受閱讀,並常常被以信件內之文字進行關心的時候,每頁被蓋上的「依法完成檢查,並未閱讀內容」,只有滿滿的「此地無銀三百兩」之感罷了。

▲ 左邊為2020年12月小組都收到第一封當事人張錫銘的來信,當時戳章是直接蓋在正面信紙上。

▲ 右邊為2022年3月7日同一位當事人的來信,此時戳章已經蓋在信紙背面。圖片來源 : 小組拍攝

▲ 收容人發信之檢查、閱讀、刪除流程圖

(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公務機關互通及機關不閱讀之書信)

▲ 收容人發信之檢查、閱讀、刪除流程圖

(機關依法將進行閱讀之書信)

▲ 收容人受信之檢查、閱讀、刪除流程圖

(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公務機關互通及機關不閱覽之書信)

▲ 收容人受信之檢查、閱讀、刪除流程圖

(機關依法將進行閱讀之書信)

【岩灣技訓所收容人因檢舉監所事宜而受有不當懲處之調查】

▲ 意見箱設置地點及內部,圖片來源:監察院調查報告

  • 案號:111司調0040調查報告(公告日期:2022/12/22)

  • 案由:岩灣技訓所收容人因檢舉監所事宜而受有不當懲處之調查

一、案件事實摘要

 

本案係源自於岩灣技訓所收容人,因懷疑監所主管職務不當而向外部檢舉,並經監察委員實地探勘而做成調查報告與糾正函文而起。其間調查事項包括:監所內意見箱是否管理不當、監所主管是否有不當要求受容人為其個人私事而行勞務、監所主管是否有收受個別收容人之餽贈、收容人信件拆閱之程序、對收容人隔離保護實施與懲罰之區別、檢舉程序是否保護不周、對個別收容人因檢舉事項而施以不當懲罰,以及對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或配住單人舍房之身心評估等事宜。

 

二、調查結論

 

(一)監所內意見箱是否管理不當

 

根據調查報告內檢附之照片及調查結果來看,岩灣技訓所依規定每週應由政風人員及秘書開啟至少1次意見箱,確認是否有意見函投書,開啟時會請1名收容人在旁見證,並對意見函設簿登記、追蹤處理情形。惟本案所投出之意見函,卻幾乎超過1個月都未經處理,雖監所抗辯是因為意見箱內部曲折而為加以留意,然監察委員仍認定有所疏失不當。

(二)監所主管是否有不當要求受容人為其行勞務或收受收容人餽贈

 

根據調查報告所述,雖有收容人為監所主管行私人事務之勞動,惟係個別收容人自願所為,且亦無收受個別收容人餽贈之情形。然而,於調查報告同樣指出,雖然該行為皆係出於自願,但是讓收容人行監所主管個人私事仍有所不當,尤其考量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不對等關係,並「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之相關規定亦可得出相同結論。此外,縱然監所主管有立意良善之熱心舉動,亦應遵守相關正當程序為之;最後,則是需要留意是否有允許收容人跨區行動之情形。

 

(三)收容人信件拆閱之程序

 

根據法矯署安字第11104002510號函示所屬,受刑人書信之檢查流程,應以錄影方式留存紀錄,然岩灣技訓所之相關流程卻有未予以錄影之情形,並且,在相關書信檢查流程上之是否有過度侵害收容人權益一事亦未能加以釐清說明,故調查報告指出,矯正署應要求相關機關建立有效控管機制,俾保障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

 

(四)對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或配住單人舍房之身心評估

 

調查報告指出,岩灣技訓所對受隔離保護或配住於單人舍房者,未納入潛在風險並定期施測篩檢,評估當事人身心健康狀況未盡完善,與監獄行刑法及法務部函頒「矯正機關收容人自殺防治處遇計畫」(法矯字第 10903009580 號)規範意旨有所違反,而法務部則對此回應,未來已將因故須隔離保護或配住於單人舍房者納入潛在風險者,並定期施測篩檢,對收容人的自殺防治,日後將更趨完善。然而,調查報告仍有指出,實務上,監所對於受隔離保護收容人之身心狀況,如何探求收容人主觀之情緒感受?相關評估方法及頻率,是否妥適?仍然值得繼續留意。尤其收容人更可能因懼怕而不敢向相關人員表達主觀感受之情形,更是必須注意之事項。

 

(五)對個別收容人因檢舉事項而施以不當懲罰

 

岩灣技訓所依規定程序將收容人施以暫停其作業,並改配業至第四工場等措施,因法務部指出,該收容人之改配業係經調查審議會議決議,且收容人所稱該工場係用以懲罰收容人一事皆非屬事實,因此,監察委員認此部分並無不當。

 

(六)檢舉程序是否保護不周

 

調查報告指出,就相關檢舉流程因予以檢舉人一定保障,然本案之檢舉事宜卻成為眾所周知之事,顯見有所疏失,而法務部與岩灣技訓所則稱未來會多加以留意。

 

(七)對收容人隔離保護實施與懲罰之區別

 

本案簽結完畢以後,檢舉之收容人卻被監所方以該案涉及主管及多名收容人,有被其他收容人危害可能性為由,將其於單人舍房實施隔離保護,並緊接著以等待配業為由繼續將其至於單人舍房,直至配業完成才結束。監察委員除了指出實際上此一措施有著諸多缺失與不合於相關規定之情形以外。實務上到底裁量基準、要件與標準為何,都有再加以深究之必要,否則實在難以避免遭外界懷疑是藉著保護之名來對個別收容人實施懲罰。

 

三、評析

 

雖然本件調查報告中所涉及之部分事項未能加以證明證實,但是,若跳脫這篇調查報告之個案而從整個全控機構的概念出發,其實本篇調查報告充分揭示了一位收容人若要對外陳情或檢舉特定事項時,可能在事前、事中與事後所遭受到的挑戰與阻礙。其中包括意見無法正確傳達、傳達以後被知悉閱覽、知悉閱覽以後受到刁難等,實際上都是有可能發生的或正在發生的狀況。

 

而在特別權力關係的背景之下,無論是收容人表達自身身心狀況的言詞,或是所謂自願協助長官進行私人勞務的主觀感受,也都在這份報告中盡顯其曖昧與模糊之處,所謂的自願與同意,所謂的沈默與表達,都可能因為在特定環境與特定壓力之下展現出不同之風貌與變形,而要如何建立一個機制來確保其真摯性與真實性,而非單純地從表面來解析收容人的內心想法,則成為未來若要實質提升相關人權保障的重要機制,唯有妥適的建立一個完善的機制,才有辦法跳脫形式上的文字來了解個案事實的真相與實況。而事實上,本篇報告也同樣凸顯了調查報告的某些侷限,當然,調查報告亦揭露與督促許多可以努力之方向,然若涉及監所議題,則因為相關證據資料,甚至是檢舉人都在監所手上,造成個案調查與事實釐清之困難與阻礙,是以,要如何拿捏、督促與合作,以共同促成監所議題與相關保障措施之推展,也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在最後,所謂的「保護與懲罰」於近來其實已逐漸模糊,隨處可見的,反而是以保護之名行隔離排除之實的各式刑事制裁,而其中則可以發現,保護雖然美麗,卻也讓人得以在善意之下為惡,「我是為你好」、「我是怕你被打」等的諸種善意,都使人們忽略其中可能架空與規避的各種檢視與限制。保護不僅帶來權力的擴張也帶來更多的控制,其嚴厲程度甚至不亞於直接影響的懲罰來得嚴重。因此,要如何避免「保護與懲罰」的越界,如何避免包著糖衣的毒藥,要如何再次檢視所謂的「保護之名」,要以誰作為判斷是否需要保護的決定者?則都是未來在相關制度上所必須共同面對的重大問題與重要挑戰。

 

 

【先寫好筆錄再錄音?——受刑人圍毆案調查處理程序有問題】

▲ 監察院糾正案文,資料來源:監察院

  • 案號:111司正0008糾正案文(公告日期:2022/12/21)

  • 案由:受刑人圍毆案處理程序糾正案

一、案件事實與調查程序爭議

 

       本件為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嘉義看守所)所發生的收容人圍毆案件。新收收容人A於處理新收手續時,因態度挑釁,遭數名收容人違規聚集觀看,其中甲先前去毆打A,其後乙、丙借勸架名義,乘隙毆打A,監所隨即調派警力前往支援,在警員到場後,丁未依指令停留原地。其他在場而不涉及違規者,尚有辦理新收流程的服務員戊與協助處理衝突的服務員己。

 

事件發生後,監所針對本案開啟調查程序,就相關人員進行訪談,依照《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下稱懲罰辦法)第7條,訪談過程應進行錄音並作成紀錄,並在結束後交由被訪談者進行確認。監所於調查程序中,訪談了A以及甲到戊共六人,不過僅有其中乙、丙兩位的訪談過程有進行錄音,其錄音內容更僅止於宣讀筆錄,喪失筆錄作為確保訪談內容正確的保證效果。

 

甲:毆打新收收容人(無錄音)

乙:毆打新收收容人(有錄音)

丙:毆打新收收容人(有錄音)

丁:協助辦理新收文書作業之視同作業人員(無錄音)

戊:於支援警力到達後未依指令停留原地(無錄音)

A:遭毆打之新收收容人(無錄音)

 

二、監察院糾正案文

 

針對上述爭議,本次糾正案文主要可分成兩個重點,第一是針對監所管理方面的建議,第二是針對違規事件調查流程的程序規範進行糾正,詳述如下:

 

(一)監所管理方面的建議

 

針對新收手續流程應重新檢討,避免出現囚情不穩而影響衝突的狀況再次發生。對此,鹿草分監表示未來會加強要求執勤人員掌握工場人員動態,並禁止收容人於工場隨意走動與私自更換座位。

 

(二)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之重大違失

 

訪談作為違規事件調查流程中,取得當事人證詞的方式,為確保紀錄的正確性,以錄音輔助有其必要,監所未在所有訪談過程錄音,已違反懲罰辦法第7條。其中,針對有錄音的部分,監察院再次強調錄音作為確保筆錄正確性的功能,監所以照本宣科宣讀筆錄的方式事後錄製,雖在形式上合乎錄音要求,但實質上亦構成違反本條。

 

        對此,鹿草分監表示會立即改進,由戒護科人員每月檢視違規案件是否有進行錄音與留存相關影像。

 

三、本件糾正案文評析

 

本案發生在2020年年底,恰好處於新《監獄行刑法》(下稱監行法)剛上路沒多久的時期,本次所涉及的主要爭議之一,即懲罰辦法的法定程序踐行問題,而本法恰好也是新法修法時所欲強調「監所法治化」之下的產物,作為懲罰執行的明確法令依據[1]。

 

新監行法第85條揭示了懲罰法定原則,在此框架之下,監所針對違法行為做成懲罰處分時,應以法律規定內容為限,其相對應的懲罰效果規定在第86條第1項,並就違規事項、違規處理程序、調查程序與其他懲罰施行時應遵行事項,詳加規範在懲罰辦法。另外,同法第87條亦賦予監所於作成處分前,讓收容人得以陳述意見的義務,作為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2]。亦即,監所法治化的落實,除了在實體法上落實懲罰法定原則,就程序面而言,作成處分更應依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回歸本條錄音與否的爭議,此爭議所涉及的懲罰辦法第7條,是唯一針對監所內懲罰之調查程序所設立的規範。而監察院在本次糾正案文中,不但承認了監所方在調查程序中的錄音義務,更進一步指出該條「確保訪談正確性」之規範目的,作為實質審酌有無踐行錄音義務的考量,我們亦表贊同,並試圖在此基礎下,提出一些能夠討論之處:

 

(一)訪談過程錄音的重要性

 

在本案皆有監視器錄影為證的情況下,訪談所取得的筆錄對於辦案而言未必如此重要,不過,依據〈受刑人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所列違規事項,尚有一定比例屬於發生在舍房內、涉及個人私領域,或是其他在調查上需要高度仰賴筆錄的違規行為,像是對他人性騷擾(第1項第5類第7款)、同意與他人為性行為(第1項第3類第12款),此際,筆錄在違規事件的調查過程更顯關鍵,對於筆錄正確性的要求也會提高,而本次糾正案文一再援引懲罰辦法第7條,強調監所漏未錄音的重大違失,不但賦予監所透過錄音確保筆錄正確性的義務,同時也打開了受刑人據此爭執筆錄真實性的可能。

 

(二)程序違法的法律效果?

 

承上,監察院於本次糾正案文明確指出,未依照懲罰辦法第7條,在調查程序中的訪談進行錄音,屬於重大違失,據此,似乎能夠推論出「訪談過程未錄音」不合於法定程序的結論。不過,程序違法伴隨而來的效果為何?是降低或排除訪談所得證詞的證據能力嗎?抑或是能夠作為申訴的依據?條文中並無明確規定,雖然鹿草分監表示,未來會每個月交由戒護科檢查違規案件訪談是否有踐行錄音程序,不過這一方面沒有回答到漏未錄音的法律效果為何,另一方面則是在一個月檢查一次的情況下,違規事件的懲處可能都已經執行完畢,此際也已經無從尋求救濟。

 

較為踏實的作法,可能還是應該明文規範違反此一程序義務所伴隨的法律效果為何,不過,在現行法漏未規範的情況下,也只能試圖透過解釋,賦予其一定的法律效果。在條文規定上,《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第100-1條關於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的規定,與懲罰辦法第7條相類,雖然懲罰辦法使用「訪談」一詞,但其本質上仍是調查程序中取得證詞以作為證據的手段,和刑訴的詢問、訊問似乎並無不同。

 

同樣地,刑訴亦未規定違反第100-1條的法律效果為何,學說上的討論也是意見分歧,主要以該次訊問所得證據的證據能力為主軸,討論在何種情況下,這些證據才能夠拿來使用。而學說上的分歧主要源自於對於該條定性的差異:若將該條視為證據使用禁止的獨立規定,則未錄音便會使得該次訊問所得到的證據無從使用;若將該條視為擔保自白任意性的規定,則是在能夠證明證詞是出於被告的真意時,就可以使用該次訊問所得到的證據;若是將該條視為自由心證的限制,則會將未錄音訊問所取得的證詞,推定為不具任意性而不得使用[3]。

 

雖然刑訴法與懲罰辦法所處理的完全是不同的兩種案件,不過同樣作為調查過程的程序保障規定,似乎並非全無參考空間。承接本次糾正案文的結論,即第7條錄音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訪談筆錄的正確性,那似乎也可以將為踐行錄音程序訪談所得的筆錄,推定為正確性欠缺、不具證據能力的證據,將證明筆錄正確性的責任交由監所方承擔,而非讓收容人承擔證詞失真所伴隨的風險。

 

(三)其他法定程序的保障作為配套:陳述意見

 

可是,收容人要如何得知監所是依據什麼證據判斷違規行為以及給予懲罰處分?依監行法第87條,監所在做成懲罰處分時,應先告知受刑人違規的原因事實以及處罰,依照該條文義解釋,似乎也能夠將判斷違規事件所使用的證據,一併納入告知的內容範圍之內,此際,若使用的訪談筆錄有遺漏錄音的情況,受懲處的受刑人也能夠透過陳述意見爭執該筆錄的證據能力,若其後做成的懲罰報告表仍使用該證據,作為判斷違規行為的依據,則可透過申訴進一步表示不服。不過,依照監行法第90條,申訴並不當然使處分停止執行,若受理申訴到做成處分的期間,早已逾越懲罰執行的期間,在監所內申訴制度又欠缺事後賠償機制的情況下,恐怕也只會淪為空談。

 

整體而言,本次的糾正案文為監所內違規事件調查的程序保障踏出了重要的一步,不過這樣的期待仍需要透過更健全的法規設計和實務的不斷驗證,才有機會發揮實際作用。在目前,只能透過解釋論的方式予以突破,當然還是有些力有未逮,不過這也是後續需要持續努力的地方。


 

[1] 《監獄行刑法》第86條立法理由。

[2] 《監獄行刑法》第87條立法理由。

[3] 林鈺雄(2020),《刑事訴訟法(上)》,頁175-180,10版。

🚩 本期參閱資料

🎯 釋字第756號【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

106年12月01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31846號

🎯 案號:111司調0040(公告日期:2022/12/22)

案由:岩灣技訓所收容人因檢舉監所事宜而受有不當懲處之調查

調查委員:高涌誠、王幼玲

調查報告    

糾正(111司正0007)

案件狀態:已結案

機關改善情形

🎯 案號:111司調0041(公告日期:2022/12/21)

案由:監所收容人檢閱書信、空大班教學及遭圍毆等收容處遇案

調查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蘇麗瓊

調查報告    

糾正(111司正0008)

案件狀態: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 雲林監獄110年第3季外部視察報告

⬤ 培力自己,陪伴人們:監所通信計畫五月份培訓課

時間:5/23(二)晚上7~9時

地點: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小組辦公室)

報名這邊請,線上/實體同步進行

⭐ 2023監所參訪行動

被疫情耽誤三年的監所參訪,終於要重啟了!今年夏天將到10個監所進行參訪,即日起開放報名。邀請對於瞭解監所、看見監所有興趣的朋友共同參與。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5/31止

報名這邊請

 

【行前工作坊】(請擇一參加,實體優先,線上為輔;無法加入參訪但很想要參與工作坊的朋友亦可報名填選)

 

🌳 台北場 ▌6/8(四)晚上7:00-9:00

地點:台灣公民人權聯盟tclu (106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61號5樓;捷運大安站4號出口)

講者:薛煒育(法扶台北分會專職律師組主任)、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

 

🌳 高雄場 ▌6/10(六)下午2:00-4:00

地點:創世紀商務中心大教室(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226號9樓;捷運橘線信義國小站4號出口)

講者:呂幸昌(調查局調查官)、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

 

🌳 花蓮場 ▌7/1(六)晚上7:00-9:00

地點:SabiSabi CoffeeSweets (Wasabi Coffee二號店)(花蓮市民德四街71號)

 

🔘7/11(二)14-16時:屏東監獄

🔘7/14(五)09-11時:高雄監獄

🔘7/18(二)14-16時:明陽中學

🔘7/24(一)14-16時:台北少年觀護所

🔘7/26(三)09-11時:台北看守所

🔘7/28(五)09-11時:桃園女子監獄

🔘8/10(四)14-16時:自強外役監

🔘8/14(一)09-11時:泰源技訓所

🔘8/21(一)14-16時:彰化監獄

🔘8/24(四)9時30分-11時30分:綠島監獄

本期主編 : 陳惠敏、賴仁祥

§ 本期特別感謝任光潁、辜宛柔的共同閱讀書寫 §

編輯群( 依姓氏筆畫排列 )

王奕蘋、任光潁、朱家誼、呂睿庭、辛沂臻、陳禹瑄、陳惠敏、葉芳彤、蔡宜璇、

鄧羽芯、賴仁祥、謝依庭、蘇雅文

訂閱/取消本報
追蹤小組
在 Facebook 上追蹤
在 Instagram 上追蹤

地址 :(100050)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

連絡電話 :(02)2367-1436

Email : prisonwatch.tw@gmail.com

捐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