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在2021年初正式開啟三振條款(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專案,首先面對要突破的是:沒有訴訟標的的問題。原因在於,一般認為,三振條款既非執行指揮的結果,而是司法行政(矯正)的認定,受刑人在監內獲悉無法報請假釋時,往往是「被通知」、「被認定」,因而被認為是一個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無法作為訴訟標的。因此,創造出一個訴訟標的,是必須要的起點。
這兩年來,已陸續有一些訴訟案件在全國好幾個地方法院行政庭順利開啟,並開始審理。陸續也有一些判決結果出來。分析這些判決來找出法院目前的認識和困惑,是本期「牢獄能解」想要帶給大家的,好好認識三振條款及進行三振條款行政訴訟時所遭遇的困難。
我們從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以「三振條款」此一關鍵字進行搜尋以後,首先排除關於酒駕與毒品勒戒、易科罰金、保安處分、爭執應定執行刑等類型後,而後主要聚焦於刑法第77條第2項關於假釋決定的兩種案件類型:其一是當事人主張自己並非三振條款之適用對象,其中包括主張累犯認定有誤,或是執行時間完畢的時間點為何;其二則是直指三振條款此一立法有違反憲法疑義之主張,而其論述理由多樣,包括平等原則之違反、溯及既往原則之誤用等。不過,以上這兩種主張也常常可以同時看到當事人以先位備位的方式進行訴求。
迄今(4/6)日為止,我們整理出了62件裁定或判決(32位當事人),座落在全國17個法庭。事實上還有更多的案件還在進行中,遊蕩往返在各級法院中。依照監所關注小組3月初行文函詢矯正署目前在監者中有多少人是三振條款當事人,所獲得的答案是到今年2月28日為止,有1,306人為三振當事人。
在本文中我們希望能邀請大家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三振條款,或者該說所謂寬嚴並進的二分實為重刑化的我國刑事政策,是否真的嚇阻了重刑累犯。又是哪些犯罪類型很常掉入「重刑累犯」這樣的形象?是一般大眾以為的殺人?或者更多的是重量刑低偵查密度的毒品、更涉及社會結構位置和人際網絡的搶奪竊盜?再追一步問,在重刑化的社會裡,我們感到更安全了?犯罪更少了嗎?當初信誓旦旦的宣稱,是否奏效了?
這些都是困難的發問,也沒有拍板或一錘定音的模範答案。即使是三振當事人,也都是一個個不同的生命,有其張狂的敘事和低吟的絕望。
「牢獄能解」自本期起,將用三次篇幅來介紹三振法案、當事人和家人們的故事。面對如此的不完美,是不是有可能瞧見那麼一丁點兒的希望呢?
即使踽踽前行,至少緩慢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