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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在2021年初正式開啟三振條款(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專案,首先面對要突破的是:沒有訴訟標的的問題。原因在於,一般認為,三振條款既非執行指揮的結果,而是司法行政(矯正)的認定,受刑人在監內獲悉無法報請假釋時,往往是「被通知」、「被認定」,因而被認為是一個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無法作為訴訟標的。因此,創造出一個訴訟標的,是必須要的起點。

 

這兩年來,已陸續有一些訴訟案件在全國好幾個地方法院行政庭順利開啟,並開始審理。陸續也有一些判決結果出來。分析這些判決來找出法院目前的認識和困惑,是本期「牢獄能解」想要帶給大家的,好好認識三振條款及進行三振條款行政訴訟時所遭遇的困難。

 

我們從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以「三振條款」此一關鍵字進行搜尋以後,首先排除關於酒駕與毒品勒戒、易科罰金、保安處分、爭執應定執行刑等類型後,而後主要聚焦於刑法第77條第2項關於假釋決定的兩種案件類型:其一是當事人主張自己並非三振條款之適用對象,其中包括主張累犯認定有誤,或是執行時間完畢的時間點為何;其二則是直指三振條款此一立法有違反憲法疑義之主張,而其論述理由多樣,包括平等原則之違反、溯及既往原則之誤用等。不過,以上這兩種主張也常常可以同時看到當事人以先位備位的方式進行訴求。

 

迄今(4/6)日為止,我們整理出了62件裁定或判決(32位當事人),座落在全國17個法庭。事實上還有更多的案件還在進行中,遊蕩往返在各級法院中。依照監所關注小組3月初行文函詢矯正署目前在監者中有多少人是三振條款當事人,所獲得的答案是到今年2月28日為止,有1,306人為三振當事人。

 

在本文中我們希望能邀請大家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三振條款,或者該說所謂寬嚴並進的二分實為重刑化的我國刑事政策,是否真的嚇阻了重刑累犯。又是哪些犯罪類型很常掉入「重刑累犯」這樣的形象?是一般大眾以為的殺人?或者更多的是重量刑低偵查密度的毒品、更涉及社會結構位置和人際網絡的搶奪竊盜?再追一步問,在重刑化的社會裡,我們感到更安全了?犯罪更少了嗎?當初信誓旦旦的宣稱,是否奏效了?

 

這些都是困難的發問,也沒有拍板或一錘定音的模範答案。即使是三振當事人,也都是一個個不同的生命,有其張狂的敘事和低吟的絕望。
 

「牢獄能解」自本期起,將用三次篇幅來介紹三振法案、當事人和家人們的故事。面對如此的不完美,是不是有可能瞧見那麼一丁點兒的希望呢?

 

即使踽踽前行,至少緩慢堅定。


 

本期主編:陳惠敏、賴仁祥

【面對不完美,希望在彼岸?】

▲ 圖片來源 : 小組拍攝

🚩什麼是三振條款?

攸關「假釋」的母法在刑法第77條,自2006年7月1日刑法新新法上路以來,該條次第一項提供的可以假釋門檻為: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第二項則是排除條款,其中第二款,也就是俗稱的「三振條款」。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三振示意圖

 

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因幾件重大刑案發生,耳熟的「社會情感」再度發功,在立法理由裡是這麼寫著的:「對於屢犯重罪之受刑人,因其對刑罰痛苦之感受度低,在獲有假釋之待遇後,猶不知悔悟,顯見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為社會之安全,酌採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限制此類受刑人假釋之機會應有其必要性。」

🚩外國的刑法比較好?我國刑法改革保守緩慢

那就來比較看看美國加州三振法案的現況吧。近年已有改革。以第47號法案為例,在2014年的公投將一些非暴力犯罪重新定義為輕罪,將更多用在「矯正」之前被定義為重刑犯者的經費重新投入社區和專業工作。和外國法例比較,至少有四項不同:

 

(一)三振條款構成要件不同:台灣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經累犯再犯就符合三振條款,但外國立法例以「犯罪類型」做區分,就算是五年以上之犯罪,也不必然構成三振之要件,例如非暴力犯罪者即不算入三振之一(加州法、紐西蘭法)。
 

(二)累犯構成要件判斷標準不同:累犯之前科犯罪行為次數,我國刑法和瑞士刑法接近,僅需一次已足。但德國與奧地利刑法,前科犯罪行為須有2次。
 

(三)三振條款有修正及廢除之必要:美國加州2012年修正三振法案,2022年提倡廢除三振法案的投票,紐西蘭、澳洲北領地等國家在2021年已將三振法案刪除。

 

(四)三振法案並非壓制犯罪的有效方法:「三振出局」的絕望法案,對於降低總體(所有犯罪)再犯率的影響微不足道。

 

▲ 矯正署回函

接著,讓我們來看看三振當事人的人數變化吧。

 

  • 2020年12月31日 1,097人

  • 2021年12月31日 1,233人

  • 2022年12月31日 1,303人

  • 2023年02月28日 1,306人

 

我們也想再次提醒一點:「累犯」的概念,是將人以犯罪做為認識生命的主軸,而最後人就消失了。
 

▲ 各法院已有裁判出爐之件數

🚩全數駁回、不受理、無理由:32個人、62件裁判、17個法庭

在我們搜尋到的62件裁判裡(一覽表),我們依照裁判日期依序排列,並提供:裁判字號(點選可進入閱讀裁判)、裁判日期、裁判機關、法官、判決結及有無律師。

 

我們可以發現,目前主要座落在幾個地方行政庭,包括:臺南地院行政庭(8件)、花蓮地院行政庭(7件)、臺中地院行政庭(7件)、屏東地院行政庭(4件)、桃園地院行政庭(3件)、澎湖地院行政庭(3件)、雲林地院行政庭(1件)、高雄地院行政庭(1件),上訴行政法院也各有一些判決結果了,分別是:高雄高等行政庭(8件)、臺北高等行政庭(5件)、臺中高等行政庭(5件),另有2件曾嘗試送到憲法法庭均不受理。


目前也已經漸漸地形成了一些共同見解,其中最聚焦的就是,在釐清訴訟類型上,大多在起訴時都以「課予義務訴訟」提出,然法院見解上已逐漸統一定性為「一般給付訴訟」。此外,高等行政法院部分,也將多件地方法院行政庭的判決發回,主要癥結在於「闡明權」,並會重新調整「訴之聲明」。愈多判決出爐,就會有互相沿用的狀況出現。

 

然而發回地方法院行政庭會面臨的尷尬就是,地方的行政法庭法官人數較少,往往是A法官、B法官分別負責的A案和B案,在往高等行政法院走之後都被發回地院,兩者互相對調換A法官處理B案、B法官處理A案,混亂和定見依然。


目前三振法案的訴訟仍在全國各地的法院進行中,小組期待邀請更多共感「希望」的朋友,能更坦率地面對和審視刑事政策的意義並檢驗其宣稱和效果之間的落差。

三振條款裁判整理

🚩特別感謝三振條款判決書共讀會夥伴們:王立佳、吳慈林、吳睿軒、陳品穎、陳禹瑄、葉芳彤、詹馥榕、賴仁祥

⬤ 4/8 監所專題論壇

主題:一張投不出去的票——收容人投票權訴訟怎麼打?

時間:4/8(六)下午1~6時

地點:台大法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

報名這邊請,實體進行

⬤ 4/13 牢騷之夜

主題:關於假釋的兩三事

主講:林順昌(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人)

時間:4/13(四)晚上7~9時

地點: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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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 行動隊員培訓工作坊

時間:4/22(六)下午2~4時30分

地點: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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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8 通信計畫培訓課程

時間:4/28(五)晚上7~9時

地點: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小組辦公室)

報名這邊請,線上/實體同步進行

⭐獄見島國 ep.1

回想與迴響:李明哲在中國監禁的1854天

監所關注小組和島國前進合作,共同推出「獄見島國」系列,獄見島國非以管窺天,而是受囚者在身心拘束的狀態下,怎麼看見大世界;也透過這樣的視野,反照大世界的集體監禁。

在第一集節目裡,我們邀請到了有中國監禁1854天經驗的人權工作者李明哲,一同來談談這段經歷。

歡迎大家收聽!

本集連結:SoundOn、Spotify、Apple Podcast、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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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 陳惠敏、賴仁祥

編輯群( 依姓氏筆畫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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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妮諪、鄧羽芯、賴仁祥、謝依庭、蘇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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