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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雙週報 - 牢獄能解  

 

第9期 

2022/02/10 

 

 

  本期牢獄能解為各位介紹「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提案裁定,將於下週三(2月16日)宣告裁定內容,是有關「聲明異議之訴是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雖然本號裁定看起來是一件很法律理論的爭議,但是,背後的卻是當事人因為違反保安處分遭撤銷無期徒刑假釋,需再服殘刑20年的真實困境,釋字第796號大部分雖處理了刑期6月以下的微罪撤銷假釋爭議,但在之後,仍有因違反保安處份(最多是因後罪不敢向觀護人報到)而受到撤銷假釋之爭議未解。本案的當事人即是其中之一。如何在法律之前,仍夠看見當事人的真實困境與樣貌,一直都是小組所關心的,期待透過本次的介紹,有更多的眼睛能一起關注。

 

  此外,本週值得注意的監所新聞包括監察院針對台北看守所超收發函提出調查報告;明陽中學的提供多元培訓課程,發展少年的新可能;國際新聞方面,屢傳以非人道行為拘禁受刑人等案件,引發國際關注。

 

  小組也將於2/23(三)舉辦「陳情案件初審會議」培訓課程,2/25(五)辦理「培力自己,陪伴人們:通信計畫」二月份培訓課程,邀請大家一起來!

 

【看見刑事大法庭背後撤銷假釋困境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

圖片來源:司法院

 

  本次想跟大家介紹「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提案裁定」,本案的法律爭議在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有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將於2022年2月16日宣示裁定結果。

 

  但是,本案的案件背景不僅只是一事不再理的法理爭議,更是關於受刑人因違反保安處分撤銷假釋的真實困境。

 

  本案源自於當事人先前因販賣一級毒品罪,處以無期徒刑,入監服刑多年後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但他在假釋期間,觸犯施用毒品罪,且未按時向觀護人報到,經法務部以「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撤銷其假釋,由檢察官指揮執行,需回到監獄內執行殘刑20年。

 

  當事人於民國110年2月3日針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依據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受假釋人故意更犯之罪為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情形,針對該更犯之罪是否改為入監執行,應依個案之社會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悛悔情形等具體事項具體審酌,是否有必要再次入監執行?不應單因其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故,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是不當的。但本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是因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即未向觀護人報到,檢察官依法得撤銷假釋,當事人之情形並非釋字第796號之適用範圍,裁定駁回。

 

  後來,當事人於110年4月13日再次提出聲明異議,第一審法院認爲雖然當事人曾經有針對同一件事情提起聲明異議,但基於訴訟權的保障,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本次的提出形式上合法,但是仍舊以當事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並非釋字第796號之適用範圍,裁定駁回。當事人不服裁定並提出抗告,第二審法院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見解與第一審法院不同,認為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形式上不合法,駁回當事人的聲明異議。

 

  於是,關於聲明異議之裁定,是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有肯、否兩說,法院見解不一。故,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對此法律爭議進行討論,統一法律見解。

 

  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程序法的共通原則,目的是保護人民免於受到國家權力的侵擾、避免國家訴訟資源虛耗,並維護維護法安定性、終局性,禁止國家針對同一行為重複評價、重複處罰等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肯定說認為,刑事訴訟法有關聲明異議及其裁定,與實體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雖法未明文,但解釋上仍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否定說認為,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其審查標的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無不當,並無將當事人置於重複處罰追訴的風險當中,並且法律無明文禁止當事人以同一個原因或事由再提起聲明異議,當然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當事人可以再次提起。

 

  閱讀辯護人、檢察官、鑑定人的書面意見,均主張「否定說」,必須最大的維護受刑人,也就是當事人的憲法訴訟權、聽審權,給予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且目前法無明文規定聲明異議有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其審理程序的相關法律規範密度亦相當不足,當事人受拘禁的情況下,已未能有充分的正當程序原則保障,法院應該以對當事人有利之事項為之,不得再以一事不再理原則阻擋當事人的訴訟救濟權利。

 

  回過頭來,即便檢辯雙方都對於本次法律爭議採否定說,甚至辯論庭上也有不只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直指問題不在「一事不再理」,而是在於撤銷假釋制度。因此,即便當事人可以再次以同一事由提起聲明異議,那麼,如同因違反保安處分而遭撤銷假釋的本案當事人一樣,是否因此開啟了新的可能?這恐怕是另外更艱難的一題。

 

  然而,在監獄行刑法修正後,撤銷假釋訴訟得聲明異議案件,應循行政訴訟救濟,針對檢察官指揮執行提出聲明異議之訴這條路已經走不通了。再者, 釋字第796號所處理的範疇仍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之罪」,因違反保安處分的當事人,仍舊被排除在外,必須歷經將來的訴訟救濟之路,道阻且長。

 

  下週三(2月16日)最高法院將宣示裁定結果,邀請大家關注。因違反保安處分撤銷假釋爭議,也是監所關注小組所協助的關鍵案件類型之一,我們拭目以待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

▼刑事大法庭書狀

  • 最高法院提案裁定:110年台抗大字第1314號
  •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刑事言詞辯論狀
  •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刑事補充言詞辯論狀
  •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最高檢察署言詞辯論意旨書
  •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盧映潔教授意見書

▼歷審法院判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號(110/02/03)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74號(110/03/17)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69號(110/04/13)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40號(110/06/07)

▼推薦閱讀

  • 【關我什麼事?第五期電子報】L的筆記本,一場40年起跳的贖罪之旅(文/陳惠敏)

  • 796號解釋:撤銷假釋案(一起讀判決)

  • 向小組提出【保安處分撤銷假釋】陳情應備文件

 

【監所超收困境】

圖片來源:中央社

 

  監所超收的問題再次浮上檯面。日前台北看守所因超收嚴重而致函於台北地區六院檢,籲請審慎評估羈押被告及裁定禁見之人數,此舉卻遭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北所已僭越機關權責,干涉司法公正與審判獨立。然而真正的監所超收問題,又該如何解決?

 

  相關評論投書指出,台北看守所嚴重超收的問題,仍應回到刑事政策來處理。除了由矯正署等提出更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外,更仰賴刑事司法制度中各行為方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採行對具保較寬鬆的限制規定,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機關針對刑事政策改革,方為解決之道。

 

▼相關新聞

  • 都會區看守所超額收容 監察院要求檢討(TVBS新聞網)

▼評論投書

  • 觀點投書:監所「逾越職權」發函院檢背後的大問題(文/陳建安)
  • 看守所嚴重超收不應只要求矯正署拿出對策,法務部更有義務協助(文/林瑋婷)

    ▼監察院調查報告

    • 111司調0002(111/01/19)
    • 新聞稿(111/01/13)

     

    【多撈一個是一個】

    圖片來源:CTWANT

     

      少年矯正教育一直是監所議題的一大核心。不同於一般受刑人,觸法少年的判決、處遇通常不公開於社會大眾,而是另外設立一套機制來處理。本期電子報就帶大家來了解少年矯正機關裡的環境,如明陽中學培訓學生習得一技之長的各式課程,以及少年們的所思所想。

     

    ▶鐵門內的少年1/餐飲名師親傳授 明陽中學成總舖師培訓營(CTWANT)

    ▶鐵門內的少年2/國中就吸毒拳頭打死人 假釋後立志當健身教練(CTWANT)

    ▶鐵門內的少年3/帶領迷途少年返正途 麻辣校長「多撈一個是一個」(CTWANT)

     

    【國際新聞】

    圖片來源: 新頭殼newtalk

     

      監獄內的問題不僅僅發生在台灣,也同時在世界各地上演著。本期電子報帶您一同關注國際監獄新聞,包括 2002 年美國於古巴關塔那摩灣海軍基地興建之拘留中心「關塔那摩灣(Guantánamo Bay)監獄」,先前已因屢傳囚犯受不人道對待而廣受國際特赦組織批評,近年來又爆出監獄對囚犯以非人道的方式拘禁受刑人,引起國際關注。此外,31日美國德州聯邦監獄發生兩名受刑人死亡的事件,目前美國聯邦監獄管理局全面封鎖逾120間監獄,並限制受刑人活動範圍。

    ▼相關新聞

     

    • 海上的關塔那摩灣!美「浮動監獄」被披露 受刑人遭折磨暴瘦23公斤(新頭殼newtalk)
    • 美國德州傳獄囚鬥毆釀2人身亡 逾120間監獄「全面封鎖」(TVBS新聞網)
    • 塔利班掌權半年 阿富汗一間牢房擠40人「從未審判」兒童也關一起(yahoo國際通)

     

      ▼延伸閱讀

       

      • The Coast Guard’s ‘Floating Guantánamos’ (The New York Times)
      • Federal prisons placed on lockdown after two Texas inmates killed in gang fight (The Washington Post)

       

       

       

      【2/23陳情案件初審會議成員培訓招募中!】

       

      監所關注小組自成立以來,陸續從陳情個案中建立類型研究及倡議方向,在過去的一年,除了生活處遇及在監申訴之外,我們將焦點放在 #假釋駁回、#不予許可假釋、#三振條款、#懲戒盜匪條例廢除後、#應定執行刑計算、#累犯認定、#監所醫療 等議題,絕非出自先射箭再畫靶的學術興趣,而是出於結實的困難。案件愈來愈多,類型愈來愈清晰,但在類型的其中,又各有分別的困難,對於任何對監所或刑事政策有興趣的朋友來說,每個個案審查過程都是一次人生的經歷,需要倚靠更多的研判和梳理。也需要更多朋友的加入。

       

      因此,小組將第一次招募陳情案件初審會議參與者,我們希望透過大家共同研讀案件過程裡,找出可能的解方,以及確認案件的處理流程。在通過培訓課程後,一同加入每兩週一次的審案會議。邀請&非常歡迎有興趣的(是/不是)法律人一同加入。當然也很歡迎現職或即將成為律師的朋友們一起來。

       

      面對法律,就要看見監所收容人。

       
      點我參加!

      【培力自己陪伴人們:監所通信二月份培訓課程】

       

      監所通信計畫和監所內近千位收容人通信,即將邁入六千封了。我們需要更多的朋友加入寫信的行列,穿越高牆的限制,傳遞同理的力量。歡迎參加二月份培訓課程後,加入我們。

       

      【場次資訊】

      時間|2022年2月25日(五)晚上19:00-21:00
      主講|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
      方式|實體、線上並行。
      (1)實體參與地點:監所關注小組辦公室(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
      (2)線上參與方式:以Google Meet視訊會議進行(報名確認後將寄發會議連結至email)
           
      ⚠️須參與至少一次的培訓課程方能加入通信計畫⚠️

       
      報名由此去

      【堅定而務實的反對與立基於CRPD的監督——公民團體對於監護處分相關制度三讀通過的聲明】-2022.1.27

       

        立法院臨時會今(1/27)日三讀通過《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大幅變動監護處分,並且增訂暫行安置。作為這段時間以來不斷呼籲審慎修法的公民團體,在此共同發表四項聲明。

      (一)立法過程裡行政部門主導修法卻拒絕與人民對話

      (二)沒有天花板的監護處分不可能捍衛任何台灣國民

      (三)多達14項的附帶決議顯示出立法者的不安

      (四)鼓勵所有在法案上路後的受害者要站出來

       

      我們對附帶決議的七項堅持和監督:

        務實看待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要求相關單位應以「最高標準」來執行,並持續給予最嚴厲的監督。

      (一)追蹤監護處分處遇資源的透明公開機制與資源分配比例

      (二)透過資訊及程序提供使得障礙者完整參與評估小組及轉銜會議

      (三)相關執行辦法制訂納入民團並將實務觀點導入司法

      (四)活化社會復歸計畫書及轉銜作業要點的處理機能

      (五)認真看待戒護送醫及監護處分預算補助的實際規劃

      (六)羈押與暫行安置的人身自由拘束期間總和規定

      (七)暫行安置實體及程序要件完備與刑事補償法配套修正

       
      觀看詳細聲明內容

      【監所議題基礎資料庫(一):大法官解釋】

       

      研究監所、理解監所、找出問題、解決問題,一直是監所關注小組的核心關懷。除了要有大量的資料耙梳的基本功之外,並藉此找出有意義的問題意識,看懂問題,也是我們在陳情、生活支持、司法救濟等日常外,投入最多心力的工作項目。一如例常。這些功夫,我們沒有想過要藏私,反而更不想要有志監所議題者,重複做功。因此,建立一個「找得到」和「看得懂」的監所資料庫,一直是小組努力的目標。

       

      身在監所的同學們並非如外在所想像的無臉、扁平、齊一,只是被動式的接受著各種資訊,其實裡頭充滿著各式各樣立體的個人,也有著知的渴望,渴望瞭解著一切,渴望瞭解著在其尚未了解之前,就已經纏上他的各式各樣的法律內容。

       

      隨著同學的來信越來越多,也讓小組意識到建立一個有效率的監所資料庫的必要性,不僅能更加快速的回應著同學的需求,並提供他們所需要的資料,甚至在個案救濟或是訴狀的撰寫時,也能透過資料庫所連結與編寫的內容,更快速的使用著各種與監所有關的法律語言去進行溝通,甚至可以進一步的透過資料庫的內容去進行研究。


      在這樣的發想之下,小組組織起監所資料庫小組,透過具有各式背景的志工們一起努力進行辨識、閱讀與撰寫,在憲法訴訟法實施之前,產出了「監察院調查報告」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資料庫內容,其中涵蓋了各式各樣的與監所有關的法律資料,從學理到實務,從整體法規到個案機關的調查。


      所謂「找得到」意味著他應當讓人能迅速查找,讓需要使用資料庫的人可以快速找到並使用其所需要的內容。「看得懂」則是小組透過做摘要的形式,讓查找相關監所資料的人能用最有效率的形式看懂資料的內容與大綱,進而篩選對其有所助益的文字與資料。


      當然,小組的腳步不會停下,目前仍然同步在進行與努力的著其餘資料庫的建立,包括釋字796號解釋後的判決搜集與建檔,監所醫療案件、監所國賠案件等資料的搜集,期許未來能持續的建立起一個又一個監所資料庫,讓我們在面對監所議題時能不再孤軍奮戰,而是一起前行。


      今日我們先公告的是大法官解釋。在過去共813號的大法官解釋中,我們篩選了共35個和監所議題有關的大法官解釋,其中包括在監處遇、司法救濟、計算刑期、易科罰金、保安處分、職業歧視等等。在安排上,除了網頁上的逐筆資料之外,每個釋字均能連結到該號解釋的司法院系統,其他我們用主旨、釋憲結果、日期、解釋文、涉及基本權或憲法原則、違反憲法與否(全部或部分)、涉及對象、對於涉及對象所產生之效果,以及關鍵字,來協助大家快速掌握。

       
      觀看監所議題基礎資料庫-大法官解釋

      編輯群(依姓氏筆畫排列)

       

      本期主編:朱虹樺、詹馥榕

      編輯:王譽臻、朱家誼、辛沂臻、任光潁、郭尚恩、陳禹瑄、陳惠敏、

      賴仁祥、鄧羽芯、蘇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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