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司法院
本次想跟大家介紹「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提案裁定」,本案的法律爭議在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有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將於2022年2月16日宣示裁定結果。
但是,本案的案件背景不僅只是一事不再理的法理爭議,更是關於受刑人因違反保安處分撤銷假釋的真實困境。
本案源自於當事人先前因販賣一級毒品罪,處以無期徒刑,入監服刑多年後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但他在假釋期間,觸犯施用毒品罪,且未按時向觀護人報到,經法務部以「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撤銷其假釋,由檢察官指揮執行,需回到監獄內執行殘刑20年。
當事人於民國110年2月3日針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依據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受假釋人故意更犯之罪為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情形,針對該更犯之罪是否改為入監執行,應依個案之社會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悛悔情形等具體事項具體審酌,是否有必要再次入監執行?不應單因其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故,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是不當的。但本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是因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即未向觀護人報到,檢察官依法得撤銷假釋,當事人之情形並非釋字第796號之適用範圍,裁定駁回。
後來,當事人於110年4月13日再次提出聲明異議,第一審法院認爲雖然當事人曾經有針對同一件事情提起聲明異議,但基於訴訟權的保障,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本次的提出形式上合法,但是仍舊以當事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並非釋字第796號之適用範圍,裁定駁回。當事人不服裁定並提出抗告,第二審法院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見解與第一審法院不同,認為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形式上不合法,駁回當事人的聲明異議。
於是,關於聲明異議之裁定,是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有肯、否兩說,法院見解不一。故,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對此法律爭議進行討論,統一法律見解。
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程序法的共通原則,目的是保護人民免於受到國家權力的侵擾、避免國家訴訟資源虛耗,並維護維護法安定性、終局性,禁止國家針對同一行為重複評價、重複處罰等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肯定說認為,刑事訴訟法有關聲明異議及其裁定,與實體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雖法未明文,但解釋上仍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否定說認為,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其審查標的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無不當,並無將當事人置於重複處罰追訴的風險當中,並且法律無明文禁止當事人以同一個原因或事由再提起聲明異議,當然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當事人可以再次提起。
閱讀辯護人、檢察官、鑑定人的書面意見,均主張「否定說」,必須最大的維護受刑人,也就是當事人的憲法訴訟權、聽審權,給予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且目前法無明文規定聲明異議有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其審理程序的相關法律規範密度亦相當不足,當事人受拘禁的情況下,已未能有充分的正當程序原則保障,法院應該以對當事人有利之事項為之,不得再以一事不再理原則阻擋當事人的訴訟救濟權利。
回過頭來,即便檢辯雙方都對於本次法律爭議採否定說,甚至辯論庭上也有不只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直指問題不在「一事不再理」,而是在於撤銷假釋制度。因此,即便當事人可以再次以同一事由提起聲明異議,那麼,如同因違反保安處分而遭撤銷假釋的本案當事人一樣,是否因此開啟了新的可能?這恐怕是另外更艱難的一題。
然而,在監獄行刑法修正後,撤銷假釋訴訟得聲明異議案件,應循行政訴訟救濟,針對檢察官指揮執行提出聲明異議之訴這條路已經走不通了。再者, 釋字第796號所處理的範疇仍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之罪」,因違反保安處分的當事人,仍舊被排除在外,必須歷經將來的訴訟救濟之路,道阻且長。
下週三(2月16日)最高法院將宣示裁定結果,邀請大家關注。因違反保安處分撤銷假釋爭議,也是監所關注小組所協助的關鍵案件類型之一,我們拭目以待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